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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注解 第23條 保密義務

條文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注 解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紀律的要求, 要求對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保密, 以保護信訪人免受打擊報復。

需要注意的是:

(1)不得透露的信訪事項的材料僅限於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 對於信訪人提出的其他權利訴求或者意見、建議, 不屬於本條限制的範圍。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如果出於轉送或者辦理信訪事項的需要, 而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通報, 則不屬於本條限制的範圍。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規定的應如何處理?

(1)根據本條例第44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 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該法規定, 公務員負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責任,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 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

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 可以免予處分。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 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 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 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處分國家公務員, 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違反本條的相關規定還應承擔相應的黨紀處分。 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 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

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 應當澄清事實, 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摘自《信訪條例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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