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17〕38號
全國國有企業党的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指出, 落實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 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 納入企業管理費用稅前列支。 為落實好這一要求, 根據黨章及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現將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管道予以解決。 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 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 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畫, 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 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
四、黨組織工作經費要向企業生產經營一線傾斜, 重視關心關愛基層, 定期下撥基層黨支部工作經費, 保證黨支部活動需要, 以利於黨支部在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組織宣傳服務職工群眾、促進生產經營中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五、嚴格黨組織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確保節約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實效。 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要嚴格按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 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接受企業紀檢監察、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