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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組通字〔2017〕 38號: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17〕38號

全國國有企業党的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指出, 落實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 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 納入企業管理費用稅前列支。 為落實好這一要求, 根據黨章及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現將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管道予以解決。 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 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 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畫, 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 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

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年末如有結餘, 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 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四、黨組織工作經費要向企業生產經營一線傾斜, 重視關心關愛基層, 定期下撥基層黨支部工作經費, 保證黨支部活動需要, 以利於黨支部在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組織宣傳服務職工群眾、促進生產經營中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五、嚴格黨組織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確保節約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實效。 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要嚴格按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 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接受企業紀檢監察、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企業黨組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黨組織工作經費收支情況, 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上級企業黨組織要加強對黨組織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 並定期進行檢查。 各級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檢查機關處理。 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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