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描述:1月8日晚上, 雲南省祥雲縣祥城鎮第二初級中學七年級學生梁某某在宿舍樓衛生間暈倒, 後經醫生急救仍不幸身亡, 梁某某家屬不聽勸阻, 執意將屍體停放在校內討要說法。 根據警方的調查, 暫時還沒有發現可以構成這名學生的死亡屬於刑事案件的嫌疑, 事情發生以後, 學校也積極的給學生家長做工作, 但是這名學生的家長卻不聽勸阻, 執意將這名學生的屍體擺放在學校內討要說法, 這樣的舉動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中國人一向都講究“死者為大”、“入土為安”, 同時也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雲南祥雲一學生學校內身亡, 家屬執意將學生屍體停放在校內討要說法一事!通過媒體報導, 如果後續警方沒有發現更多學校有過錯的證據, 那麼, 從現有的資訊, 可以作出如下初步判斷:一、該生死亡的原因可能是身體疾病突發;二、學校的處置程式合理;三、家長停屍校內的行為違法。
首先希望學生的父母及親朋好友節哀順變!但這種做法的確不妥, 儘管可以理解家屬的心情!學校是一個純潔的象牙塔,
在很多類似的事件中, 很多家長因為在失去子女的極端悲傷下, 都會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 雲南祥雲的這名學生在學校內的宿舍衛生間突然暈倒, 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將其送到醫院後, 經過醫生們的搶救, 不幸身亡。 這名學生的家長因為接受不了這個事實, 同時也懷疑自己的孩子是不是在學校遭受了什麼事情, 所以才會突然死亡。 既然此事已經發生, 就有公安機關介入, 進行調查落實, 死亡原因有法醫鑒定, 事實勝於雄辯, 還是誰的責任, 就要誰承擔。 或許有人質疑, 但這種方式能解決問題嗎?不能!相反起到了副作用, 拖延了處理的時間, 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 即: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情節嚴重,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 造成嚴重損失的, 對首要分子,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實,這條修正案同時對“醫鬧”和“校鬧”做出了規定。家長若一意孤行,強行停屍校內,其行為已觸犯法律。
退一步講,學校就他一個學生出了事,說明學校的伙食沒有問題,茶水沒有問題!這就是個類原因,既然出了人命案件,公安一定會介入調查,此事件影響極大,一定會給社會一個清晰的解釋!希望學生的家屬理智做事,為了那一個學校的全部學生!最後,願家屬節哀,願逝者安息。願類似的悲劇,永不再發生!
敬請關注【宗元】頭條號!
圖片均來自網路。
其實,這條修正案同時對“醫鬧”和“校鬧”做出了規定。家長若一意孤行,強行停屍校內,其行為已觸犯法律。
退一步講,學校就他一個學生出了事,說明學校的伙食沒有問題,茶水沒有問題!這就是個類原因,既然出了人命案件,公安一定會介入調查,此事件影響極大,一定會給社會一個清晰的解釋!希望學生的家屬理智做事,為了那一個學校的全部學生!最後,願家屬節哀,願逝者安息。願類似的悲劇,永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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