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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費申報大全,別再問別人啦!收藏好

各項基金費, 屬於地方徵收的一種稅費, 因此各地的徵收標準、期限都不一樣。 大家遇到的時候, 通常都會疑惑:這個我們要不要交?怎麼交?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做個整理。

一、工會經費

徵收對象: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注意:蘇州工業園區、昆山不徵收工會經費

徵收標準:已建立工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0.8%;未建立工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

注意:

太倉:上年期末職工人數×最低工資標準×3個月×2%×40%

吳江:按計劃徵收, 具體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交工會經費;自開業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

從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交工會建會籌備金;對已參加吳江區社會保險的單位按區人社局提供的參保繳費標準和人數計算應繳工會經費;對未參加社保的單位由各鎮(區)工會確認應繳工會經費。

徵收期限:2017年開始, 蘇州大市範圍內“工會經費”統一改為按季申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蘇府辦[2005]1號、蘇地稅發[2005]53號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徵收對象: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從業人員總數 1.5%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徵收標準及徵收期限:

政策依據:財稅[2015]72號、蘇財綜[2017]2號、蘇財預[2017]30號

免征標準:

1、2017年3月15日, 財政部印發《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將保障金免征範圍, 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 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 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 調整免征範圍後, 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 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征保障金。

2、為了鼓勵大、中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 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各地對大、中型企業, 按不同標準分檔征繳: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

徵收對象:單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種單位)

徵收標準:上年末在職職工(含農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數, 48元/人、年

徵收期限:姑蘇區:每年4-6月;吳中區、相城區:每年6月底之前;其他地區不徵收

政策依據:計價格[2002]872號、蘇價工[2000]379號、蘇政發[2003]67號、蘇政辦發[2003]13號、蘇價綜[2002]214號、蘇府[200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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