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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長城”紅酒弄假成真 法官教你幾招辨真偽

南方網訊3月14日, 記者獲悉,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假冒偽劣“長城”紅酒侵權銷售的案件, 判定瑞輝商場賠償中糧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3萬元。

事發在2016年1月27日, 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 中糧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瑞輝商場購買了紅酒三瓶, 公證處將所獲紅酒三瓶進行封裝。 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函, 認定案涉“出口型長城幹紅葡萄酒750ml 長紅品麗珠幹紅葡萄酒750ml”紅酒是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生產的產品, 為假冒偽劣產品。

瑞輝商場確認公證取證的葡萄酒由其銷售,

但該葡萄酒來源於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 並由該經營部在企石的經銷商向其發貨, 並就此提交相關銷售單以及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該銷售單上並未載明供貨主體的全名, 亦無加蓋任何印章, 營業執照上載明該經營部的經營場所為東莞市萬江區簡沙洲社區園區路1號, 經法院調查該經營部並不存在。

法官判定,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案涉紅酒經鑒定均為假冒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產品, 屬於侵權產品。 認定案涉被控侵權商品系未經原告許可的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案涉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 瑞輝商場作為銷售者, 應該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瑞輝商場作為專業的經營性主體, 其提交的證明無法顯示案涉紅酒來源於何處, 瑞輝商場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當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數額, 由於中糧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案涉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瑞輝商場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 法院在判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的時間、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案涉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 酌情判定瑞輝商場賠償中糧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3萬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 應掌握一定的辨別真偽產品的能力。 例如現在許多產品都有相關的防偽標籤, 故應注意防偽標籤是否完整。

防偽標籤分為鐳射標籤、鐳射標籤、數碼防偽標籤等。 通過防偽標籤識別產品真偽, 是較為容易操作的一種方法。 此外, 具體到某種產品上, 還可以通過包裝、噴碼情況等進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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