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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7月1日起實施 醫療糾紛賠償將推行責任保險或互助金制度

揚子晚報網4月11日訊出現醫療糾紛, 患者和醫院各有哪些權利, 又有什麼“禁區”?現在將有明確的規定。 記者從江蘇省衛生計生委獲悉, 《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將於今年的7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對如何預防以及處理醫療糾紛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對於醫療糾紛賠償, 我省也將推行責任保險或風險互助金制度。

患者複印病歷, 這是權利

《條例》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 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 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尊重和平等對待患者。 合理檢查,

合理用藥, 合理治療, 向患者如實告知病情、醫療措施等情況,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也需取得患者或家屬的書面同意書。 醫務人員應按照規定書寫病歷並妥善保管;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 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六小時內據實補記, 並注明補記時間、補記人。

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 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帳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複製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死亡或者無法自主表達意願的, 其近親屬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

對同一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一般只對患方提供一次複製服務。

遺體在診療場所停放不得超兩小時

《條例》同時也指出, 患者及其近親屬等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侮辱、誹謗、威脅、追逐、攔截醫務人員, 故意傷害醫務人員, 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二)衝擊或者佔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 封堵醫療機構通道;(三)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等;(四)盜竊、搶奪病歷資料、檔案, 損毀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設施;(五)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六)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公共場所, 或者阻撓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未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 應當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時內由具備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 可以延長至七日。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方, 告知遺體處置規定, 協助患方將遺體移送太平間、殯儀館。 遺體在病房、監護室等診療場所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在太平間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將推醫療責任險或醫療互助金制度

《條例》同時規定,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醫患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醫患雙方協商、調解不成, 或者就和解、調解協定的內容、履行發生爭議的, 患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患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涉及到賠償部分, 《條例》指出, 各地區應當在徵求公立醫療機構意見後, 選擇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 建立適應本地區實際需要的統一的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

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 醫療機構應當與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具體權利義務, 並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承保機構支付保險費。 醫療糾紛發生後, 需要保險理賠的,

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承保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 承保機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及時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推行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的, 醫療風險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協會或者其他專業組織管理;醫療風險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屬地管理的原則, 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不得挪作他用。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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