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越來越多的勞動者認定白紙黑字加紅章的勞動合同, 一經簽訂變具有了法律效力。 很多人認為這些蓋了章的合同, 就意味著不可更改, 實際工作中, 勞動合同可以變更嗎?
2014年7月, 小林畢業後到一家廣告設計公司工作, 公司員工加上老闆共10個人。 業務員、策劃、文案等各自有側重, 活忙的時候每人都身兼數職, 大家一起努力。 小林喜歡這個朝氣蓬勃的公司, 入職後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有時候需要加班, 合同中約定了, 超出工作時間的加班按每小時50元計算, 每月隨工資一起發。 該公司的工作量是與公司業務拓展情況直接相關的,
加班小時補助施行了一段時間後, 公司考慮到加班需要有專人記錄, 工作程式麻煩, 公司決定每個月每人統一發一千元作為加班補助。 之後, 相關人員向全體員工告知了此項規定, 經過大家的分析比較, 覺得此項規定是合理的, 於是與公司達成了協議。 那麼, 公司在合同期內更改合同內容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律師說法
本案中, 該廣告公司雖然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的薪酬有規定, 但實際中為了便於操作, 公司決定以每月固定的補助作為加班費, 無論加班多與少, 補助金額不變, 此項決議已和員工達成了一致。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 該公司在施行新規定前已和員工達成了一致意見,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同時, 對於變更後的合同, 公司應該重新讓員工簽字,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