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是今年的畢業生, 在同學們都在奔波各招聘會的時候, 他就已經找到了“東”家。 今年6月1日, 他和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約定試用期2個月, 和另一同事一起負責公司產品在某市的銷售。 銷售業績和以前比略有增長, 李明暗自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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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公司人力找他談話, 說公司戰略調整, 要重新佈局銷售市場, 要求和李明解除勞動合同。 李明感覺很窩囊, 自己也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卻要被“炒魷魚”了。 如今, 他覺得這樣的公司出爾反爾, 離開也罷, 但是他覺得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給他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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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能否勝任該項工作的一個期間, 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並不是可以隨意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在試用期中, 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必須能舉證證實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 本案中, 李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李明可以找公司索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