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種類之一-----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訴訟開始前, 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對與申請人的權益有關的、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採取一定的措施, 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並進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一、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由當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件。
2、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如代理人代辦應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3、需保全證據的有關情況的材料, 如拆遷房屋的拆遷證, 房屋所有權證等。
4、需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關聯的材料, 如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的版權證明、商標使用權證明等。
三、保全的對象:
1、證人證言。
2、書證、物證。
3、視聽資料。
4、現場情況。
保全證據公證對於證據可能滅失, 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需要打官司的人應引起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