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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公證小常識

公證的種類之一-----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訴訟開始前, 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對與申請人的權益有關的、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採取一定的措施, 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並進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一、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由當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件。

2、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如代理人代辦應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3、需保全證據的有關情況的材料, 如拆遷房屋的拆遷證, 房屋所有權證等。

4、需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關聯的材料, 如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的版權證明、商標使用權證明等。

三、保全的對象:

1、證人證言。

2、書證、物證。

3、視聽資料。

4、現場情況。

保全證據公證對於證據可能滅失, 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需要打官司的人應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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