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寧網訊(通訊員 廖世健 羅 俏)1月15日,橫縣首例污染環境案審結, 橫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秀、鐘某超、何某學、何某軍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2年不等, 並處罰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2015年10月份左右, 被告人林某秀、鐘某超、何某學經商量決定共同出資設立工廠, 收購廢舊鉛蓄電池以火煉的方式冶煉成鉛錠出售牟利。 2016年3月份, 在未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以及環保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於2016年3月份在橫縣校椅鎮舊水泥廠廠區內成立一間“榮和五金廠”, 並雇請幾十名工人開始非法處置廢舊鉛蓄電池。
橫縣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林某秀、鐘某超、何某學、何某軍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處置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 後果特別嚴重, 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國家對生態環境的重視、民眾對藍天白雲的渴望, 大家有目共睹。 然而, 有些人為了一己私利, 無視法律的權威和人民的安危, 終歸都會如上述被告人一樣得不償失。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