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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離婚了你借的錢 我可以不用還

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將於1月18日施行。

夫妻既不能串通“坑”債權人, 也不能“自相殘殺”, 兜兜轉轉, 在多年的司法總結後, 最終最高法院出臺了這個司法解釋。 為婚姻內外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了執法依據。

生活中, 我身邊就有這樣的案例, 某女性朋友和老公離婚後, 對孩子撫養基本爭議不大, 婚內男方自己借的債務, 男方也答應承擔接近10萬元的債務。 但是問題來了, 離婚後的男方, 因為經濟能力有限, 根本沒有承擔債務的能力, 所以追債人被逼無奈, 把有穩定職業的女方告上法庭, 說之前的是婚內共同債務, 要求共同償還, 而法院一審判決也要求女方償還部分債務。

等到今天,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 女性朋友感慨到, 這個鍋終於不用背了。

夫妻債務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了雙向保護的原則,解決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沉重債務問題。

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下圖, 我們就債務問題中, 圖解何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父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舉債時, 須以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為前提, 這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夫妻雙方就共同舉債所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民法總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

第一, 雙方具有夫妻身份。

第二, 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為。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2月的資料顯示, 伴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高發, 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條”審理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激增, 分別高達8萬餘件和9萬餘件,

2016年案發率增長至16萬餘件, 2017年現已上網10萬餘件。

2014年1月2日, 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去世, 它曾被稱為影視界的一匹神奇黑馬!曾有作品《將愛情進行到底》、《武林外傳》, 估值一度高達30億, 遭到過40多家機構瘋搶, 也有寧浩等一批知名導演。

李明意外離世, 家族式企業, 股權混亂, 親人內訌, 高層離職, 小馬奔騰最終崩塌。 其妻金燕今年被告上法庭, 要求被判承擔2億債務。

金燕為此憤慨:“當年的‘對賭協定’, 我沒有簽字, 巨額的投資款項, 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我甚至都沒有持有過小馬奔騰的股權, 這一切為什麼要我來承擔?”

如今這條司法解釋出臺後, 金燕被告案件, 是不是會面臨較大的轉折呢?我們拭目以待。

文/財女夭夭

提示:股市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以上內容僅供投資者參考,不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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