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和《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關於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 經報省政府同意, 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 並對省內除石家莊(省會城市)外的其他10個設區市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進行了細化。
調整到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省級幹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廳局級幹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幹部住宿費標準, 制定我省除石家莊市以外的設區市差旅住宿費標準。
本次調整中值得注意的是, 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秦皇島、承德、張家口等9個城市, 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 標準可上浮20%—66%。 辦法中規定, 由於上述9個城市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 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
按照新規, 各類人員可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 這意味著不再硬性規定處級以下人員兩人必須住一個標準間。
調整後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內設區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 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 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 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佈前, 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違反規定要追責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 加強出差審批管理, 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 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
(河北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