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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山東2018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多少錢?

社會撫養費是什麼呢?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又是什麼呢?我們國家的很多公民都對此存有疑問。 隨著時間的飛逝, 與社會撫養費有關的問題相繼出現。 社會撫養費的變化趨勢也是捉摸不定, 一年一個變化。 下面, 小編就來談談有關於山東2018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多少錢的相關問題。 以下標準僅供參考

一、國家規定山東2018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多少錢?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 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 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 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 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 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2002年8月2日, 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社會撫養費具有強制性嗎?

應當明確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一些幹部、群眾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

主要是因為我們在對待超生者採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 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畫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 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初, 各地對超計劃生育的人多是給予罰款處罰, 1994年以後, 一些地方認識到, 計劃生育是宣導性義務, 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 因此, 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 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後, 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 但可以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2000年3月, 中央8號檔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

同年, 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檔, 要求各地將“計畫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不是處罰, 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制作用。

因此該條第2款規定,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 自欠繳之日起,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 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綜上所述, 這些就是小編針對山東2018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多少錢進行整理的一些內容。 我們還是應該密切關注這方面的動向, 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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