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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最新司法解釋來了,明天起執行!

從美國歸來之後, 賈躍亭妻子甘薇“替夫還債”的步伐正在加快……

(資料圖:金燕)

其實, 甘薇在“替夫還債”的路上並不孤單。 1月8日,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李明的遺孀金燕,

因李明生前簽署的上市對賭協定補償糾紛, 被小馬奔騰股東告上法庭。 按照“對賭協議”, 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 需共同承擔共6.35億元債務。 因李明突然離世, 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 成為被負債人, 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

面對這樣的情形

金燕該何去何從

按照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來看的話

金燕只能啞巴吃黃連

有苦無處說

但是

就在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就召開新聞發佈會

對外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4條

于明天(18日)起施行

金燕的這個問題就好像不是什麼難題了

這個僅有4條的司法解釋

雖然很短

卻引起了很多人的支持和點贊

到底這四條內容是啥

為何引起多方關注

請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檔照片)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同債。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短短一部司法解釋

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

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利益

原“24條”存爭議

近年來,圍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到底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應由舉債一方承擔的爭議持續不休,有人也由此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提出質疑。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基於司法實踐現狀,有關“二十四條”存廢之爭一直持續至今。上述《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內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四、適用範圍。

那麼

新的司法解釋是否真正解決了這些問題

請聽工社君慢慢給你分析

夫妻牢記“共債共簽”,杜絕一方被負債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實現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當事人利益的雙贏,體現了二者權利保護的“最大公約數”。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圖片如無說明來自網路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短短一部司法解釋

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

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利益

原“24條”存爭議

近年來,圍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到底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應由舉債一方承擔的爭議持續不休,有人也由此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提出質疑。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基於司法實踐現狀,有關“二十四條”存廢之爭一直持續至今。上述《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內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四、適用範圍。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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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牢記“共債共簽”,杜絕一方被負債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實現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當事人利益的雙贏,體現了二者權利保護的“最大公約數”。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圖片如無說明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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