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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瞭解婚姻財產的6個“冷知識”!

帶你瞭解婚姻財產的6個“冷知識”!

關於婚姻財產的相關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 也有童鞋對此仍有困惑: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今天,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的法官就將就婚姻財產的六方面問題, 結合相關實例, 為您一一解讀。 小夥伴們快來學習吧~

最新資料:婚姻類糾紛案件占比近50%

近年來, 伴隨著社會各領域變革的深入, 家事案件的類型日益多樣化, 矛盾化解難度日益加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自2014年上半年開展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以來, 截至 2017年6月30日,

共審理各類家事糾紛二審案件2262件。 其中, 婚姻類糾紛案件1120件(離婚糾紛案件853件, 離婚後財產糾紛267件), 占全部二審案件比例近50%, 可見婚姻類案件仍然是目前家事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在審結的婚姻類糾紛案件中, 不少案件都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下面法官就將結合審判實務為大家進行解讀~

1、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 對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本身, 除非夫妻雙方有約定, 否則並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說明: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一套房屋,

雙方結婚後, 該房屋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此期間如夫妻雙方對該房屋無共同投入管理, 因市場行情原因, 該房屋從婚前的100萬元上漲為200萬元, 產生的這100萬的增值屬於自然增值, 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此時, 一方將房屋變賣, 200萬元的賣房款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婚後將房屋變賣後投資股票, 股票價格上漲產生50萬的收益, 該50萬元屬於投資收益, 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該條規定為實務中解決夫妻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房產是否可以撤銷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婚前贈與為例, 審判實踐中, 雙方往往在婚前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 男方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女方, 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 之後男方反悔不同意繼續履行該協議。 依據司法解釋規定, 男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房屋的產權人仍然屬於男方。 那麼, 對於受贈女方來說,

如果要全面保護自己的權利, 應當儘快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或者辦理公證手續, 這樣贈與一方就不能對贈與合同行使任意撤銷權了。

3、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

這裡需要明確的是, 對於該條中由一方父母出資的認定是出“全資”, 也就是全部款項均由一方父母所出, 在此情況下, 如果房屋又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 那麼法院就認定該房屋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歸其個人所有。 事實上審判實踐中, 很多情況下, 父母出資都是部分出資, 並不是出全資, 此時則應當適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即: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 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的,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自己的子女, 否則該出資視為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

舉例說明, 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婚後出全款購房, 將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 該房屋就應當是男方個人財產。 這種情形下, 如果另外一方想取得相應權利, 可以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如果男方父母只是出了首付款或者貸款的一部分, 那麼即使該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 也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是在具體分割房產時, 法院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父母對房產的貢獻。

4、婚前貸款所購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規定中所涉的婚前貸款購房在審判實踐中比較普遍,當事人爭議亦比較大。從該條規定看,法院既要保護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要公平分割婚後的共同財產利益。

舉例說明,男方婚前貸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與女方共同還貸。如果之後雙方離婚,男方對於自己婚前出資及增值、婚後還貸及增值享有權利,女方亦有權主張婚後所還貸款及其增值。這裡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對於婚後還貸,只要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即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償還,如果一方僅依據貸款帳戶是在自己名下、每月都是自己帳戶還款而主張還貸也是其個人財產,法院一般不會採信,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所還貸款資金來源是其個人財產。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具體處理涉此類房屋案件時,會綜合案件情況,並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5、附協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如果雙方協定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定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條是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規定。所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實踐中比較普遍的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約定雙方離婚,並就財產作出明確分割。但在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協議去辦理手續,之後另外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法院按照雙方所簽的協定處理財產問題。

對於此類協定,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其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協定生效,雙方協定中就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非一方證實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者撤銷,否則雙方均應當全面誠信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但如果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就應當視為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並沒有生效。那麼對於雙方在協議中所涉及的財產,法院則不會簡單按照協定處理,而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6、配偶繼承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取得的遺產,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只歸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當然有權進行分割。但繼承取得遺產還涉及到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處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分割之前就在離婚夫妻之間分割面臨現實的困難,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但配偶一方的權利並沒有喪失,其可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後再主張權利。

舉例說明,男方父親去世,留有一套房產,屬於男方父親遺產。男方母親、男方及其兄弟姐妹之間並沒有就該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並以繼承糾紛訴至法院。在此過程中,男方和女方訴訟離婚,女方要求分割該房產中屬於男方的份額,在繼承糾紛沒有終審判決前,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女方的主張。在繼承糾紛確定了男方應得的份額後,法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予以處理,或者在繼承糾紛確定之前就告知女方可以另行主張。這裡應說明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在其父親去世後,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而該放棄行為又沒有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無效情形的,男方對該房屋就不享有權利,女方亦就不能再主張分割該房屋份額。需要指出的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其權利的重大處分,如果僅僅為了不讓配偶分得遺產的份額而放棄繼承,有可能得不償失。因此當事人在作出此類決定前,應當深思熟慮,慎重行事。

以上法律知識,大家都get了嗎?審判實務中,個案的案情千差萬別,需要法院根據不同情形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而對於社會公眾來說,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間需要理解、信任與包容。北京一中院提醒大家:一旦產生矛盾,一定要冷靜解決糾紛,尋求親朋好友或相關組織機構給予説明,進行調和。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需要離婚,也請大家應當運用法律知識有序理性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規定中所涉的婚前貸款購房在審判實踐中比較普遍,當事人爭議亦比較大。從該條規定看,法院既要保護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要公平分割婚後的共同財產利益。

舉例說明,男方婚前貸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與女方共同還貸。如果之後雙方離婚,男方對於自己婚前出資及增值、婚後還貸及增值享有權利,女方亦有權主張婚後所還貸款及其增值。這裡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對於婚後還貸,只要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即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償還,如果一方僅依據貸款帳戶是在自己名下、每月都是自己帳戶還款而主張還貸也是其個人財產,法院一般不會採信,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所還貸款資金來源是其個人財產。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具體處理涉此類房屋案件時,會綜合案件情況,並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5、附協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如果雙方協定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定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條是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規定。所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實踐中比較普遍的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約定雙方離婚,並就財產作出明確分割。但在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協議去辦理手續,之後另外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法院按照雙方所簽的協定處理財產問題。

對於此類協定,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其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協定生效,雙方協定中就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非一方證實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者撤銷,否則雙方均應當全面誠信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但如果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就應當視為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並沒有生效。那麼對於雙方在協議中所涉及的財產,法院則不會簡單按照協定處理,而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6、配偶繼承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取得的遺產,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只歸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當然有權進行分割。但繼承取得遺產還涉及到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處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分割之前就在離婚夫妻之間分割面臨現實的困難,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但配偶一方的權利並沒有喪失,其可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後再主張權利。

舉例說明,男方父親去世,留有一套房產,屬於男方父親遺產。男方母親、男方及其兄弟姐妹之間並沒有就該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並以繼承糾紛訴至法院。在此過程中,男方和女方訴訟離婚,女方要求分割該房產中屬於男方的份額,在繼承糾紛沒有終審判決前,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女方的主張。在繼承糾紛確定了男方應得的份額後,法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予以處理,或者在繼承糾紛確定之前就告知女方可以另行主張。這裡應說明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在其父親去世後,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而該放棄行為又沒有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無效情形的,男方對該房屋就不享有權利,女方亦就不能再主張分割該房屋份額。需要指出的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其權利的重大處分,如果僅僅為了不讓配偶分得遺產的份額而放棄繼承,有可能得不償失。因此當事人在作出此類決定前,應當深思熟慮,慎重行事。

以上法律知識,大家都get了嗎?審判實務中,個案的案情千差萬別,需要法院根據不同情形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而對於社會公眾來說,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間需要理解、信任與包容。北京一中院提醒大家:一旦產生矛盾,一定要冷靜解決糾紛,尋求親朋好友或相關組織機構給予説明,進行調和。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需要離婚,也請大家應當運用法律知識有序理性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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