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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明志:西方“司法獨立”為什麼在中國走不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必須走對路。 如果路走錯了, 南轅北轍了, 那再提什麼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 ”一些人無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取得的巨大成就,

將西方“司法獨立”奉為圭臬, 認為應當將“司法獨立”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 西方“司法獨立”真的能在中國走得通嗎?我們對此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

一、如何看待西方“司法獨立”

西方“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革命同封建君主制和宗教神權統治作鬥爭中在上層建築領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般是指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和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 相對於封建專制社會的司法制度, 西方“司法獨立”具有進步性, 但其歷史局限性不容忽視。

西方“司法獨立”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下的司法體制, 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 “政治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

西方“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以蒸汽機為代表的新生產技術的出現, 要求把勞動力從封建主的人身控制下解放出來, 從而滿足資本主義生產的需要。 在這種社會條件下, “司法獨立”以及“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學說開始萌發, 其目的在於推動資產階級革命, 滿足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司法獨立”發展成為國家上層建築, 以維護資產階級既得利益和資本主義社會秩序。 從本質上說, 西方“司法獨立”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 與多黨制、三權分立等制度相輔相成的司法體制, 是為資產階級統治和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
不可能具有世界普遍適用性, 更不可能適合於社會主義社會。 實際上, 即使在資本主義國家, 也需要相應歷史、宗教、文化等的配合, 西方“司法獨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 一些發展中國家不顧國情移植西方“司法獨立”, 結果反而帶來了司法腐敗等亂局。

西方“司法獨立”過於強調形式正義, 導致司法變異為訴訟技巧博弈的遊戲。 私有制是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無論資產階級用什麼樣的所謂自由、平等、民主等制度在形式上加以掩飾, 都無法改變其社會關係的實質不平等, “司法獨立”也屬於這些掩飾性的制度。 在司法權運行上, 西方“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不受外界影響, “獨立”對案件作出裁決。

表面上看這消除了封建制度下司法權對封建主的依附, 但實質上仍然在維護私有制和資本剝削勞動力的基本社會關係, 必然導致司法止步於形式公正, 而無法做到實質公正。 在西方司法體系中, 存在諸多以形式正義為價值導向的制度, 比如陪審團制度、訴辯交易、米蘭達規則等等, 因這些制度的弊端造成司法不公的案例屢見不鮮。 當然, 形式正義有其正當價值, 但如果一味強調所謂的“正當程式”, 而對實質正義不給予應有的重視, 法官就不會把追求案件事實真相作為裁判基礎, 司法就會演變成一種價格昂貴的博弈遊戲, 訴訟技巧的作用往往會大於案件事實, 也必然造成訴訟當事人實際地位不平等, 實質性的司法公正不可能普遍實現。

西方“司法獨立”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制度支撐。 西方“司法獨立”對法官和陪審團權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 甚至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 對陪審團成員的法律素質以及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廉潔更是難以保障。 越是“司法獨立”, 法官、陪審團存在的階層、性別、種族等觀念可能就越任性;法官和陪審團的錯誤判決就越難以糾正;司法貪腐行為就越難以發現和懲治。 過去幾十年來, 美國發生多起白人員警暴力執法導致黑人死亡事件, 並引發大規模抗議遊行和社會騷亂, 而涉案員警往往被判無罪或免於起訴。 在現實中, 法官更難逃政黨政治和資本的影響。 美國聯邦大法官的“寶座”歷來都是兩黨激烈爭奪的物件, 當事人只有表現出相應的政治傾向,才可能被提名和任命。2009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路澤恩縣曝出醜聞,兩名法官關閉政府少年監獄,與人合夥成立私人少年監獄,收受數百萬美元賄賂,將幾千名少年輕罪重判入獄以保證其私人監獄獲利。說到底,西方“司法獨立”是一種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監督制約的條件下、依據所謂的“良心”來行使司法權的制度設計,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有效制度支撐。

二、西方“司法獨立”為什麼在中國走不通

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保持我國司法制度與我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的一致性。西方“司法獨立”有其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特定社會條件,不能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

西方“司法獨立”與我國的國體政體不相適應。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國共產黨作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因此,我國的司法權必須立足於我國的國體政體,必須堅持党的領導,必須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謂“獨立”的司法制度。西方“司法獨立”根植於資本主義制度,與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國體政體存在根本上的衝突。如果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就意味著要在党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外另造一套不受人民監督的權力體系,其實質就是否定党的領導,否定人民當家作主,否定社會主義制度。

西方“司法獨立”與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不相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是党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場深刻革命。實踐中,党領導人民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必須始終堅持這條道路,堅持党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相統一的原則,不斷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在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中,司法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與我國的立法、執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國內容相協調。西方“司法獨立”模式排斥党的領導、解構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理論、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與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相去甚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治國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我們思想上必須十分明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絕不是西方化、資本主義化!”事實上,即使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當下西方“司法獨立”也越來越顯露出對社會發展的不適應:司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對於錯誤裁判缺乏有效糾錯能力,司法腐敗醜聞時有發生,拒絕接受網路公開與監督,難以解決具有社會整體性、系統性、協調性的問題,等等。

西方“司法獨立”不可能在中國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一種司法制度怎麼樣,關鍵看它能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對案件當事人來講,司法如何獨立是手段,實現實質上的司法公正才是目的。我國與西方社會有著不同的文化傳統、發展模式、價值理念,西方“司法獨立”所注重的形式正義不能滿足我國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需求。西方“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依據良心”裁決案件,與我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背道而馳,其在西方社會尚且造成司法不公等種種亂象,又怎麼可能實現我國人民群眾所期盼的公平正義?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機制確實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但這只能依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來解決,絕不意味著需要“改旗易幟”,西方“司法獨立”之樹不可能在中國開出司法公正之花。

三、堅定對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的自信

從黨的十五大到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均提出要確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與我國憲法的規定一脈相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我國司法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社會實際的司法權運行方式。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符合中國國情。“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建立在我國國體和政體的基礎上,體現了堅持党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依法”之法是党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制定的法律,既是司法權運行的依據,也是司法權的“制度籠子”;“獨立”是我國司法權運行方式上的要求,表現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堅持党的領導的依法獨立;“公正”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和價值追求,既注重實體公正,也注重程式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強調的是,堅持党的領導並不意味著党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並不等於黨政機關和黨的領導幹部可以干預司法。恰恰相反,“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幹部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不能把堅持党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黨的十八大後出臺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均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加以保障。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權來源於人民,就應當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的需求作為目標。“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能夠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不僅有力地保護公民法人等社會個體的合法權益,更能從有利於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角度作出司法裁決,對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並重,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糾正錯誤的司法裁決。這不僅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糾正了佘祥林、聶樹斌等重大冤假錯案,大大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使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愈加完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推進了以司法責任制為“牛鼻子”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各項改革蹄疾步穩、深入推進。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禁止領導幹部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制度等改革措施落地見效,司法公開不斷向縱深推進,多措並舉力破“執行難”問題,等等。黨的十九大對下一步改革作出了明確部署。在党的領導下,我國司法體制將不斷改革完善,必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的貢獻。

(作者: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當事人只有表現出相應的政治傾向,才可能被提名和任命。2009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路澤恩縣曝出醜聞,兩名法官關閉政府少年監獄,與人合夥成立私人少年監獄,收受數百萬美元賄賂,將幾千名少年輕罪重判入獄以保證其私人監獄獲利。說到底,西方“司法獨立”是一種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監督制約的條件下、依據所謂的“良心”來行使司法權的制度設計,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有效制度支撐。

二、西方“司法獨立”為什麼在中國走不通

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保持我國司法制度與我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的一致性。西方“司法獨立”有其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特定社會條件,不能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

西方“司法獨立”與我國的國體政體不相適應。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國共產黨作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因此,我國的司法權必須立足於我國的國體政體,必須堅持党的領導,必須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謂“獨立”的司法制度。西方“司法獨立”根植於資本主義制度,與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國體政體存在根本上的衝突。如果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就意味著要在党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外另造一套不受人民監督的權力體系,其實質就是否定党的領導,否定人民當家作主,否定社會主義制度。

西方“司法獨立”與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不相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是党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場深刻革命。實踐中,党領導人民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必須始終堅持這條道路,堅持党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相統一的原則,不斷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在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中,司法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與我國的立法、執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國內容相協調。西方“司法獨立”模式排斥党的領導、解構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理論、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與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相去甚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治國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我們思想上必須十分明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絕不是西方化、資本主義化!”事實上,即使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當下西方“司法獨立”也越來越顯露出對社會發展的不適應:司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對於錯誤裁判缺乏有效糾錯能力,司法腐敗醜聞時有發生,拒絕接受網路公開與監督,難以解決具有社會整體性、系統性、協調性的問題,等等。

西方“司法獨立”不可能在中國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一種司法制度怎麼樣,關鍵看它能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對案件當事人來講,司法如何獨立是手段,實現實質上的司法公正才是目的。我國與西方社會有著不同的文化傳統、發展模式、價值理念,西方“司法獨立”所注重的形式正義不能滿足我國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需求。西方“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依據良心”裁決案件,與我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背道而馳,其在西方社會尚且造成司法不公等種種亂象,又怎麼可能實現我國人民群眾所期盼的公平正義?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機制確實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但這只能依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來解決,絕不意味著需要“改旗易幟”,西方“司法獨立”之樹不可能在中國開出司法公正之花。

三、堅定對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的自信

從黨的十五大到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均提出要確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與我國憲法的規定一脈相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我國司法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社會實際的司法權運行方式。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符合中國國情。“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建立在我國國體和政體的基礎上,體現了堅持党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依法”之法是党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制定的法律,既是司法權運行的依據,也是司法權的“制度籠子”;“獨立”是我國司法權運行方式上的要求,表現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堅持党的領導的依法獨立;“公正”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和價值追求,既注重實體公正,也注重程式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強調的是,堅持党的領導並不意味著党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並不等於黨政機關和黨的領導幹部可以干預司法。恰恰相反,“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幹部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不能把堅持党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黨的十八大後出臺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均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加以保障。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權來源於人民,就應當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的需求作為目標。“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能夠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不僅有力地保護公民法人等社會個體的合法權益,更能從有利於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角度作出司法裁決,對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並重,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糾正錯誤的司法裁決。這不僅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糾正了佘祥林、聶樹斌等重大冤假錯案,大大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使我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愈加完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推進了以司法責任制為“牛鼻子”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各項改革蹄疾步穩、深入推進。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禁止領導幹部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制度等改革措施落地見效,司法公開不斷向縱深推進,多措並舉力破“執行難”問題,等等。黨的十九大對下一步改革作出了明確部署。在党的領導下,我國司法體制將不斷改革完善,必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的貢獻。

(作者: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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