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飛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穩步推進, 許多農民為改善居住條件翻建、新建房屋。 由於農村建築市場不規範, 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多發、易發, 並以案件的形式不斷向人民法院聚集, 給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戰。 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為例, 近三年來該院受理的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案件逐年遞增態勢明顯, 占全院案件總數的比例也不斷增大。 能否妥善解決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 不僅關係著當事人權益保護問題, 也影響著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
面對農村房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法院和法官要加強專項調研,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精准施策上出實招、下實功、見實效,
誰執法, 誰普法。 針對一些農村老百姓法律意識不強的實際情況, 法官要通過巡迴審判、以案說法、送法下鄉等形式加強普法宣傳力度, 向老百姓講解和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達到“辦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要引導農民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 不要輕信承諾, 最好選用有資質的施工方, 並與施工方簽訂一份詳盡的合同, 對施工期限、價款計算、施工材料、款項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具體而明確的約定。 法官要延伸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加強司法釋明力度和程式性訴訟指導, 引導當事人依法及時維權, 理性表達訴求。
處理農村建房合同糾紛,
針對鑒定貴、鑒定難問題, 法官要引導當事人選擇低成本處理方案。 如對於一些非影響結構安全的一般瑕疵問題, 在鑒定不能或鑒定費用過高的情況下,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可通過向有資質的建築公司或相關從業人員諮詢的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