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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農村房屋建設 糾紛要精准施策

徐小飛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穩步推進, 許多農民為改善居住條件翻建、新建房屋。 由於農村建築市場不規範, 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多發、易發, 並以案件的形式不斷向人民法院聚集, 給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戰。 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為例, 近三年來該院受理的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案件逐年遞增態勢明顯, 占全院案件總數的比例也不斷增大。 能否妥善解決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 不僅關係著當事人權益保護問題, 也影響著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

許多農民和施工方雙方只是口頭約定, 或者只是簽訂一份非常簡單的施工合同, 施工也沒有相關的圖紙和方案, 導致相關事實難以查清。 有的農民因與施工方產生糾紛後, 又另行雇傭他人進行建房施工, 對涉案房屋進行增建、擴建或維修, 致使糾紛雙方對相關事實的陳述嚴重不符, 法院對有關事實的認定也存在較大困難。 再者, 由於相應的鑒定費用高昂, 一般雙方均不申請鑒定, 或者即使申請鑒定, 由於缺乏施工圖紙等材料, 導致鑒定機構不予受理或中止鑒定。

面對農村房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法院和法官要加強專項調研,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精准施策上出實招、下實功、見實效,

積極回應民眾的司法需求, 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誰執法, 誰普法。 針對一些農村老百姓法律意識不強的實際情況, 法官要通過巡迴審判、以案說法、送法下鄉等形式加強普法宣傳力度, 向老百姓講解和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達到“辦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要引導農民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 不要輕信承諾, 最好選用有資質的施工方, 並與施工方簽訂一份詳盡的合同, 對施工期限、價款計算、施工材料、款項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具體而明確的約定。 法官要延伸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加強司法釋明力度和程式性訴訟指導, 引導當事人依法及時維權, 理性表達訴求。

處理農村建房合同糾紛,

法官要強化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取得第一手證據材料。 要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 鼓勵行政機關、村委會、建築協會和有相關專業技能的人員參與糾紛化解, 為當事人提供“訂單式”司法服務。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一般分歧比較大, 矛盾比較激化, 調解時, 要注意方法和技巧, 情理法並用, 引導當事人面向未來、求同存異, 達成調解協議, 最大限度促進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針對鑒定貴、鑒定難問題, 法官要引導當事人選擇低成本處理方案。 如對於一些非影響結構安全的一般瑕疵問題, 在鑒定不能或鑒定費用過高的情況下,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可通過向有資質的建築公司或相關從業人員諮詢的方式解決糾紛。

在合議庭人員組成上, 儘量抽選建築經驗豐富或具有相關從業經歷的人民陪審員, 以強化對價款結算、房屋品質等案件事實的認定, 提升案件審判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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