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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法規知識問答

1.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線索該怎麼處理?

《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 公民和組織應當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目前, 全國統一的間諜行為或線索舉報電話12339已正式開通, 以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

2.公民和組織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造成人身、財產危險怎麼辦?

《國家安全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 因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 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面臨危險地, 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公民和組織因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國家安全機關會監聽普通公民麼?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3的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 應當嚴格履行職責, 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以人民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大亮點, 突出體現在妥善處理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 比如, 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措施, 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 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

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 應當依法進行, 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等。

4.國家對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線索有什麼獎勵政策?

對於群眾舉報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線索, 經查證屬實後,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5.什麼是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 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

並首次系統提出“11種安全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即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6.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42條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職責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資訊,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這一規定包含了豐富的內容:

(1)首次在法律中全面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作為專門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責, 既明確了對外情報工作的職責, 也明確了反間諜工作和防範、制止、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

(2)首次將國家安全機關所承擔的國家安全情報職責寫入國內法律, 這是隱蔽戰線工作立法一大突破, 開啟了情報工作從主要依據政策向轉向依據法律的新篇章。

(3)將國家安全機關列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三大主責機關之首。 這是長期以來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一系列要求和一貫的信任的體現, 也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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