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在交往時, 尤其是未婚同居期間, 男方會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女方保管和使用, 那麼在男女雙方分手後還能否要回銀行卡?銀行卡裡現有的金額應該歸誰所有?能否認為男方將卡裡的錢一併送給了女方?
小李和女朋友小何同居期間, 小李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送給女朋友小何使用, 後因兩人經常爭吵, 女朋友小何提出分手並將銀行卡中剩餘的5萬多元錢全部取出, 然後兩人對銀行卡剩餘的5萬多元錢產生了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 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應認定為一般共有,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
1、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 雖然銀行卡是小李的, 但是女朋友小何也將自己的日常工資等存入了同一張銀行卡之中, 此時已無法分清雙方的個人財產部分,
2、有同居財產協定的, 應按協定來履行。
一般情況下, 我國都會實行協定優先的原則, 即雙方有同居財產協定的, 應當先按照同居期間的協議來履行。
3、無財產協議的, 應認定為一般共有財產。
一般共有財產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共同共有, 一種是按份共有。
① 共同共有是由雙方來共同享有, 按份共有是由雙方按照不同或相同份額來共同享有財產。
② 無法確認雙方的共有份額時, 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在上述案例中, 小李的存款和女朋友小何的存款同在一張銀行卡上, 無法銀行帳戶中兩人所占的份額, 因此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最後提醒:
給女朋友的銀行卡, 在雙方的同居關係解除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