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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半夜竟然被砸

如果說在外出差, 旅遊都想要一個輕鬆、舒適的居住環境, 那麼好點的酒店便是首選。

好點的酒店, 裝修中裝飾物便層出不窮, 其中並不乏對客人極易造成危險的一些裝飾物。

比如掛在床頭的裝飾隔板、油畫……

如果掛不穩, 睡覺的時候, 酒店外路過一輛渣土車, 說不定就會被震下來, 然後正正中中的砸中客人頭部。

長沙電視臺政法頻道微信公眾號消息, 1月3號清晨, 夏女士在萬家麗路與古漢路交匯處的99旅館休息時, 突然被一陣劇痛驚醒, 隨即她發現自己滿臉是血。 原來酒店床頭重達十幾斤的裝飾木板突然掉了下來,

正巧砸到了她的面部, 夏女士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臉部足足是連縫了9針。

睡覺有風險, 住店需謹慎……

那麼這裡呢, 我們來瞭解一下這裡面存在的法律問題。

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可以看出, 作為一部專門為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定的法律, 是要求經營者提供品質合格, 不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好傢伙, 床頭掛個十幾斤的裝飾板, 這不是潛在的、巨大的風險麼?

何況還真的發生了危險。

那麼消費者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是, 有什麼權利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條中說的比較官方, 換成通俗語言來說, 就是:傷了的, 賠償恢復所需費用和因為恢復身體沒有賺到的錢;殘了的, 除了上面的賠償方面, 還需要另外負擔殘疾輔助工具和殘疾賠償金, 比如假肢、輪椅等;死亡的, 直接死亡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和負責喪葬費用, 治療未愈死亡的, 處傷時賠償方面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和負責喪葬費用。

酒店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顯然, 在酒店房間裝飾板掉落砸傷客人的事件中, 一方面是客人和酒店方住宿合同的酒店方違約, 另一方面是酒店方安全保障義務的未盡造成侵權。

違約和侵權同時存在時, 在民法上被稱作加害給付, 受害人可以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擇一!

需要注意的是, 在新聞網站中, 提到了酒店方需要補償消費者。 這裡呢, 楠寶對其進行一下更正:應是賠償!

補償不存在過錯, 賠償基於過錯!

裝修、住店時, 為了避免自己睡覺不被砸到, 床的上空除了必要的房頂燈具和一些固定在牆壁上的壁燈,

還是不要懸掛一些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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