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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淄人民廣場有新規,這些行為要杜絕!

為維護臨淄人民廣場正常秩序, 保護廣場環境和設施, 給廣大市民提供一個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活動場所, 近日, 我區出臺《臨淄人民廣場管理規定》。

01

本規定所稱的臨淄人民廣場是指:臨淄大道以北, 廣場路以南, 雪宮路以東, 聞韶路以西的區域。

02

人民廣場是廣大市民進行娛樂、鍛煉、休閒等公共活動的場所, 廣大群眾應自覺維護廣場秩序, 愛護廣場設施, 保護廣場環境, 爭做文明市民。

03

人民廣場的管理單位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園林局、區廣電局、臨淄公安分局、臨淄交警大隊、聞韶街道辦事處。

區園林局具體負責廣場的設施維護、環境保潔和綠化養護等管理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聞韶街道辦事處負責廣場內市容市貌的整治管理;臨淄公安分局負責廣場內的治安管理和廣場使用音響行為的管理;臨淄交警大隊負責廣場周邊停車區域的劃定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區廣電局負責齊都視窗的管理。

04

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 愛護公共設施, 維護廣場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支持、配合、服從管理, 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一)不准攀登、汙損、移動、侵佔、破壞雕塑、坐凳、圍欄、標牌及其他廣場設施;

(二)不准踐踏、毀壞廣場內的草地、花台、花帶等;

(三)不准在公共設施或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吊掛、晾曬物品;

(四)不准向噴泉內扔廢棄物, 破壞噴泉設施;

(五)不准在廣場內抽煙、隨地吐痰(口香糖)、便溺, 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05

嚴禁在人民廣場區域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嚴禁從事經營、促銷等商業性活動;

(二)嚴禁結夥鬥毆、尋釁滋事、非法集會和遊行,

攜帶管制刀具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嚴禁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賣藝、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等帶有經營性或賭博性質的活動;

(四)嚴禁進行輪滑、賽車、競技、射擊、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等可能妨礙他人或損毀公共設施的活動;

(五)嚴禁未經批准散發宣傳品或進行公益性、商業性宣傳活動;

(六)嚴禁燃放孔明燈(許願燈)和煙花爆竹;

(七)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06

人民廣場嚴禁犬類、貓類等任何寵物進入, 違者由人民廣場管理單位制止, 情節嚴重的由公安等部門依照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依法查處。

07

市民應將機動車輛停放在交警部門劃定的停車區域,

未經批准禁止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飛行器(殘疾人代步車除外)等進入人民廣場區域, 違者由人民廣場管理單位制止, 情節嚴重者的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08

凡在人民廣場內舉行各種大型文體和公益性活動, 應由活動主辦單位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活動性質、使用時間、使用期限、參加人數、使用面積等。 管理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和實際情況予以審核把關。 區政府辦公室最終審定, 並向廣場管理單位下發使用書面通知。

09

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自發組織的娛樂、鍛煉、休閒等活動應由活動負責人向區園林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活動性質、使用時間、使用期限、參加人數、使用面積等。

區園林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審核把關後, 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活動。

10

活動主辦單位應服從廣場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若活動確需設置或懸掛臨時性廣告、標語、氣球等宣傳物品的, 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二)若活動確需使用廣場電源的, 應向區園林局提出申請,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接電源;

(三)使用音響設備的電線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有專人保管。 使用音響的功率不得超過150瓦, 音量不得超過75分貝並確保不會導致活動場所以外的雜訊超標。 禁止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使用任何音響設備;

(四)廣場活動結束後, 由廣場使用單位負責將活動現場清理乾淨, 恢復原貌。

違反上述規定者, 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臨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淄人民廣場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臨政辦發〔2013〕103號)同時廢止。

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臨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淄人民廣場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臨政辦發〔2013〕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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