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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期待構建利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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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王克 | 江蘇報導

編輯:蔣莉莉

, 按照“基本職業素養。

江蘇省高等教育教改課題“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校企合作協同育人機制研究”得出的結論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不高。 ”來自該課題組的另一個資料是, 目前全國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課時在總課時中的占比只有40%。

李進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產教融合仍是高職教育的一項短板, 沒有充分考慮企業主體地位和利益訴求是重要成因。 企業從選擇合作院校開始就要不斷投入,

比如, 尋求區域位置、專業方向、技術技能、人才就業都能匹配的合作物件需要付出機會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乃至談判成本;直接面向學生的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教材開發、專業實踐需要資金和設備;向合作院校的投入主要包括共建基地、共建專業、設置獎項、提供資金、選派專家等等, 回報機制卻沒有相應形成。

李進認為, 企業為適應校企合作還會產生自身建設成本。 比如, 建立相關制度和運行體系。 另外, 校企合作容易受到經濟形勢、產業形勢和人才培養週期的影響。 因此, 企業往往會因主動避險而選擇“有所不為”。

產教融合的利益機制亟待健全和完善

南通航院院長陳明研究員認為, 高職教育是直接為區域經濟和行業經濟服務的跨界組織,

政府、行業、企業、受教育者乃至社區等都是利益相關者, 他們在高職院校的辦學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有著各自的訴求, 共同影響著高職院校的生存與發展。

“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校企合作協同育人機制研究”課題組認為, 平衡並滿足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是高職院校的治理基礎, 完善的成本補償機制則是企業參與合作的根本保證。

教育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雙主體辦學的治理結構、實現途徑和政策研究”課題組的調研結果是, 國家的職業教育經費直接劃撥給學校,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並不能直接從中得到相應補償;校企合作牽涉到股權、人事、國有資產管理三大核心問題。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就股權問題確立了原則, 但缺乏操作層面的規定, 對於人事交流、國有資產管理更鮮有涉及。 對於佔據絕大多數的公辦高職院校而言, 上述問題如不能有效解決, 校企合作只能停留在表層的契約式合作階段, 很難向深入的法人型合作轉換。

另外, 企業參與校企合作主要是對未來人力資本的投資, 而課題組調研發現, 企業參與培養的學生留在本企業工作的不到50%, 持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不到30%。 企業作為理性的經濟人, 如果沒有回報或者回報過低就會放棄這種投資。

陳明據此建議, 政府應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長效補償機制。

建議通過立法途徑保障合作企業的利益, 抓緊出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儘快修訂《職業教育法》並銜接《教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引領和規範校企合作行為。 地方政府鬚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 明確校企雙方的責權利, 規範企業補償機制, 促進和保障校企合作。 同時, 制定相應政策, 從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設立校企合作基金、建立以獎代補機制等維度吸引和鼓勵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

陳明還建議, 成立各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委員會, 讓行業組織參與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的制定及落實, 將本行業產品或服務標準、從業人員基本要求和職業文化引入到職業教育中;高職院校則應該發揮自己的資源優勢,

儘量提供人才和技術等支援, 以降低企業技術開發及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成本。

《中國經濟週刊》2014年第38期(10月6日)《被誤解的中等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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