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創新檢察群眾工作
樊奕君 | 文
1、法律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體現以人為本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 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
手段是為實現目的所用的工具、方式或方法, 其服務於目的並且因目的而存在, 當前一些檢察機關, 群眾觀念不強、工作方法不多、方式簡單, 並且對互聯網等新興媒體不瞭解、不熟悉, 嚴重影響檢察群眾工作的開展,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的群眾工作, 不斷提高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準, 已成為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面臨的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目的與手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檢察機關當前的任務是正視和破解法律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差距, 追求群眾工作目的和手段的統一, 實現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跨越。 檢察機關要不斷創新群眾工作方法, 完善群眾工作機制, 堅持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貫穿至檢察工作始終、落實到執法辦案全過程, 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 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始終做到人民檢察為人民, 更好的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法律權益。
2、法律權益與制度的統一:表達群眾訴求
群眾工作語境下的法律權益, 是指受法律保護的, 在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群眾的生活利益。
檢察機關要著力提高聯繫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能力, 傾聽群眾呼聲, 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管道, 拓寬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的領域, 聽民聲、解民情、納民意。 堅持把人民群眾關注點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 把依靠群眾、服務群眾貫穿于執法辦案全過程, 不斷提高處理群眾訴求能力,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 嚴肅查辦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 堅決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 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制度是權益的載體, 權益的保護離不開制度的構建。
3、法律程式與價值的統一:實現程式正義
“法是利益的規律, 和法是正義的規律, 不相抵觸。 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 而正義則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 程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和手段,
程式正義受制於一個社會的法律傳統, 與特定時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相適應。 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下, 檢察群眾工作的程式正義體現在四個層面。 一是立案程式的目的性。 立案程式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 其程式設計直接關係到偵查行為的控制模式, 立案程式應以保障人權和規範偵查行為作為目的價值追求, 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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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關注“武錘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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