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原創六十二」加強和創新檢察群眾工作

加強和創新檢察群眾工作

樊奕君 | 文

1、法律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體現以人為本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 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

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 ”司法活動是實現立法內容的活動, 其目的與立法目的相一致。 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即是人民司法機關, 也是群眾工作機關, 在堅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 並須真正理解和牢固樹立群眾觀念, 堅定不移、堅持不懈的做好群眾工作。

手段是為實現目的所用的工具、方式或方法, 其服務於目的並且因目的而存在, 當前一些檢察機關, 群眾觀念不強、工作方法不多、方式簡單, 並且對互聯網等新興媒體不瞭解、不熟悉, 嚴重影響檢察群眾工作的開展,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的群眾工作, 不斷提高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準, 已成為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面臨的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目的與手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檢察機關當前的任務是正視和破解法律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差距, 追求群眾工作目的和手段的統一, 實現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跨越。 檢察機關要不斷創新群眾工作方法, 完善群眾工作機制, 堅持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貫穿至檢察工作始終、落實到執法辦案全過程, 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 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始終做到人民檢察為人民, 更好的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法律權益。

2、法律權益與制度的統一:表達群眾訴求

群眾工作語境下的法律權益, 是指受法律保護的, 在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群眾的生活利益。

法律權益與利益相關, 與法律相連, 是檢察群眾工作的核心內容。

檢察機關要著力提高聯繫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能力, 傾聽群眾呼聲, 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管道, 拓寬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的領域, 聽民聲、解民情、納民意。 堅持把人民群眾關注點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 把依靠群眾、服務群眾貫穿于執法辦案全過程, 不斷提高處理群眾訴求能力,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 嚴肅查辦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 堅決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 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制度是權益的載體, 權益的保護離不開制度的構建。

檢察機關要立足檢察業務實踐, 建立群眾工作長效機制, 針對人民群眾不同的利益需求, 選擇不同的制度設置、糾正機制和制裁手段。 面向弱勢群體, 立足檢察職能, 建立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制度, 化解社會矛盾, 體現人文關懷。 關注因案件發生導致心理障礙的當事人, 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 引入心理救助機制, 緩解當事人心理壓力, 重建生活信心。 面向監外執行罪犯等特殊群體, 創新管理機制, 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聯動機制。

3、法律程式與價值的統一:實現程式正義

“法是利益的規律, 和法是正義的規律, 不相抵觸。 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 而正義則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 程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和手段,

程式本身具有目的性, 具備獨立於程式結果的內在價值。 正義的程式能夠維護程式參與者的人格尊嚴, 有利於爭取社會公眾對程式的認同, 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 程式正義強調在法律程式的設計和運作中, 使程式參加者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 是衡量一項法律程式公正與否的基本尺度, 體現了程式內在價值的獨立性。

程式正義受制於一個社會的法律傳統, 與特定時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相適應。 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下, 檢察群眾工作的程式正義體現在四個層面。 一是立案程式的目的性。 立案程式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 其程式設計直接關係到偵查行為的控制模式, 立案程式應以保障人權和規範偵查行為作為目的價值追求, 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關注“武錘侃法”✬

✬本文系原創,轉載請標明出處 ✬

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關注“武錘侃法”✬

✬本文系原創,轉載請標明出處 ✬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