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老年人離婚或喪偶後再婚情況日益增多, 而老年人再婚後到法院訴訟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再婚老年人離婚糾紛, 一方是88歲的老爺爺, 另一方是85歲的老奶奶, 這對再婚14年的老人因感情不和, 且經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 老奶奶要離婚, 並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離婚, 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但酌定離婚後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
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03年登記結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 結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
庭審中, 呂某同意離婚, 但認為自己無過錯, 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請求駁回;另, 雙方之間並無共同財產。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再婚後存在隔閡、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養起夫妻感情, 並為經濟問題起爭執, 致夫妻關係惡化。 現被告也同意離婚, 故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 應予准許。 關於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問題, 因被告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並無過錯,
■連線法官■
在再婚老年人離婚案件中, 一方當事人若存在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處等生活困難, 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 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 保障生活困難的一方當事人離婚後能夠正常生活, 安享晚年。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
本案原告離婚時確實生活困難, 而被告確有經濟負擔能力, 因此離婚時被告對原告負有經濟幫助義務。 具體數額則綜合原、被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實際收入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