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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再婚老婦訴離婚索賠5萬 法院:被告應予原告經濟幫助,酌定補償3萬元

近年來, 老年人離婚或喪偶後再婚情況日益增多, 而老年人再婚後到法院訴訟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再婚老年人離婚糾紛, 一方是88歲的老爺爺, 另一方是85歲的老奶奶, 這對再婚14年的老人因感情不和, 且經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 老奶奶要離婚, 並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離婚, 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但酌定離婚後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

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03年登記結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 結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

婚後夫妻關係尚可。 近年來, 雙方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並伴隨爭吵, 致夫妻感情逐步淡薄。 2017年10月, 原告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 出院後便直接前住女兒家居住, 並向法院起訴, 要求與被告離婚, 並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庭審中, 呂某同意離婚, 但認為自己無過錯, 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請求駁回;另, 雙方之間並無共同財產。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再婚後存在隔閡、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養起夫妻感情, 並為經濟問題起爭執, 致夫妻關係惡化。 現被告也同意離婚, 故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 應予准許。 關於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問題, 因被告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並無過錯,

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故不予支持。 但由於原告剛出院身體尚在恢復之中, 需要靜養, 更需要營養及説明、照料, 且原告又無固定住處, 目前確實生活困難, 故被告應依法給予原告適當幫助, 綜合原、被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實際收入以及身體健康狀況, 虎丘法院酌定離婚後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 (馬 靜)

■連線法官■

在再婚老年人離婚案件中, 一方當事人若存在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處等生活困難, 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 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 保障生活困難的一方當事人離婚後能夠正常生活, 安享晚年。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

如一方生活困難,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經濟幫助義務不同於實行分別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的經濟補償義務, 其適用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要求適當經濟補償的一方確有困難;二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應當有經濟負擔能力;三是接受幫助的一方沒有再婚或與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方生活困難”包括“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以及“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 屬於生活困難”兩種情形。

本案原告離婚時確實生活困難, 而被告確有經濟負擔能力, 因此離婚時被告對原告負有經濟幫助義務。 具體數額則綜合原、被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實際收入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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