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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賣房後未過戶 房主聲稱是委託出租

1月15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繼續履行的條件, 判決被告杜某夫妻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張某、吳某名下。

急需用錢, 出具承諾轉讓改制房屋

當天, 張、吳二人將19.6萬元購房款現金交付杜某, 杜某亦出具購房款收條。 次日, 杜某即將案涉房屋及場地交付張、吳二人佔有使用, 二人轉手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2003年3月, 杜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 並交給張、吳二人持有。

房價上漲, 種種藉口否認賣房

隨著城市建設的日益發展, 案涉房屋的區位優勢越來越明顯, 房屋租金也水漲船高, 杜某後悔不已。

2016年7月, 相關政府部門對糧站已辦理房產證職工宿舍劃撥土地補辦出讓事宜進行會商, 形成會議紀要, 明確鑒於地面資產已出售給個人, 土地仍屬國有資產, 暫採用剝離方式維持現狀, 現需兩證合一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會議一致同意按區政府優惠政策文件規定, 給予杜某等職工就所購房產符合歷史遺留問題部分所佔用(分攤)的土地補辦出讓手續。

張、吳二人得知消息後, 找到杜某要求補辦土地使用出讓手續, 但杜某卻否認曾經賣房。 無奈之下, 張、吳二人將杜某夫婦一起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要求判令兩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杜某得知後, 佯裝配合, 二人隨即撤訴。 可誰曾想就在撤訴的當天, 杜某夫妻二人便申請掛失房產證, 二人不得已再次起訴。

買賣成立, 法院判令賣家協助過戶

法庭上, 原、被告雙方各持己見。 杜某辯稱, 自己與兩原告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而是委託出租經營的合作關係, 19.6萬元也並非房款, 而是原告預付的租金。 況且, 在處分房屋時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兩原告與兩被告雖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但杜某出具的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構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儘管杜某未向買房人出示共有人妻子的授權委託書,

但考慮到房屋交易基於其岳父的介紹, 二人又是夫妻關係, 妻子不可能對房屋出售不知情, 且並未損害妻子的利益, 因此該合同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雙方協議轉讓的房屋土地使用權雖為劃撥取得, 但有關行政審批部門會議紀要表明准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故由受讓方即張、吳二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即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至杜某夫妻名下, 繼而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基於上述理由, 法院判決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將房屋過戶至兩原告名下, 相關費用由原告負擔。 杜某不服,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顧建兵 李 慧)

■連線法官■

購房款收據可證明買賣合同關係成立

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緣何能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呢?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說, 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採用書面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目的是為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以利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 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 但因杜某出具了承諾書及收款收條, 對房屋買賣的標的、範圍、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地點、交易對象均作了明確約定, 基本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要件, 表明雙方就案涉房屋達成了買賣合意, 也即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盧麗介紹說, 沒有書面買賣合同, 一般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

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也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此時, 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 是合同實際履行的證據, 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 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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