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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報警稱殺人 後持刀殺妻

2017年7月, 山東濟南男子齊某在撥打110報警電話聲稱“殺人”後, 立刻進入室內將妻子殺害, 然後在現場等候員警前來抓捕。 近日,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 齊某在報警後仍舊繼續犯罪, 其行為不能認定構成自首, 被告人齊某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3萬余元。

被告人齊某與王某系夫妻, 育有一子, 案發前二人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 2017年7月13日, 齊某來到王某住處, 當得知王某與其他男人開房的情況後產生殺害王某的想法。 齊某先撥打了110,

稱自己殺人了, 然後持事先準備好的單刃刀捅刺王某頸部一刀。 之後, 齊某留在現場等待120急救人員及公安人員。 當120醫生趕到對王某救治時, 王某已死亡。 經鑒定, 王某系頸部遭受單刃銳器捅刺致頸總動脈、頸內靜脈完全斷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齊某歸案後對持刀捅刺王某的行為供認不諱。

濟南中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自動投案的時間性要求, 犯罪嫌疑人一旦實施了投案的行為, 就不能繼續實施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打電話報案後還繼續實施犯罪, 表明其主觀上缺乏自願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下接受審查和裁判的主觀意願, 不屬於自動投案, 不具備自首的本質特徵。 據此, 法院認定齊某不屬於自動投案,

不構成自首。

法院認定, 被告人齊某因婚姻矛盾而持刀殺人, 致人死亡, 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 且作案手段殘忍, 應予嚴懲。 被害人王某在與被告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 從而激化家庭矛盾引發本案, 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 綜上, 濟南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袁 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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