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婁底1月15日電 今天,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認定被告人李億龍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 被告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余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被告人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李億龍接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李億龍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李億龍還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劉 沁 嚴文郁 劉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