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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並罰 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 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一審獲刑十八年

本報婁底1月15日電 今天,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認定被告人李億龍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 被告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余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被告人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李億龍接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李億龍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

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不構成貪污罪;李億龍在引進和收購某公司污水廠過程中, 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沒有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李億龍的部分財產應計算為合法財產;李億龍的辯護人還提出, 李億龍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為, 應當認定為餘罪自首情節, 李億龍還具有坦白情節, 應予以從輕處罰。 對李億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法院部分予以採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李億龍還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數額巨大, 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李億龍不正確行使職權, 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李億龍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 差額特別巨大, 且不能說明來源, 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據此,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 沁 嚴文郁 劉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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