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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期》杭檢在身邊之刑事執行檢察小講堂 關於留所服刑的“那這些事兒”

留所服刑, 是指短期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罪犯, 根據法律規定留在看守所執行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 留所服刑的條件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余刑在3個月以下的以及被判處拘役的罪犯。

罪犯留所服刑後駐所檢察官幹什麼?

1.駐所檢察官要審查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檔案及相關材料、執行手續, 檢查看守所是否將未成年犯或者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違規留所服刑。

2.駐所檢察官還要通過與在押人員談話或者約見的方式向有關人員瞭解留所服刑罪犯的關押情況, 檢查看守所是否將留所服刑罪犯與其他在押人員存在混押混管的現象;駐所檢察官也會每天檢查, 及時發現看守所可能存在的問題。

如何會見?

如果被決定在看守所留所服刑, 看守所會在罪犯被留所服刑的三日內, 主動與家屬聯繫並告知這一情況。 家屬需要攜相關證件到看守所辦理手續, 留所服刑人員每次會見最多不超3人。 會見手續辦理完畢後, 家屬可以在看守所家屬會見日(杭錦旗看守所會見時間為每月的15日, 如遇節假日順延)持有關手續辦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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