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超標電動自行車事故多發,生產企業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導語

近日,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面向全社會公示, 新國標在整車品質、最高行駛速度、強制安裝腳踏等方面進行了細緻規定, 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將不能再“任性”。 超標電動自行車究竟存在哪些安全隱患?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後生產銷售企業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電動自行車事故高發 大量超標車存在安全隱患

❖ 電動自行車事故高發, 大多因車輛超標所致。

據統計, 近五年, 全國共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5.62萬起, 造成8431人死亡、6.35萬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11億元;平均每年發生事故1.12萬起,

造成1686人死亡、1.27萬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2千多萬元。 近年來, 電動自行車肇事導致的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趨勢, 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年均分別上升8.6%和13.5%。

目前, 全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達2億輛。 據央視記者調查發現, 現在市面上在售的大多數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都能達到40~50km/h, 嚴重超過1月16日公示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中規定的25km/h, 已經達到機動車的速度。

圖:央視記者調查發現, 超標電動自行車大量存在, 時速一般都能達到40~50km/h

❖ 超標電動自行車普遍車速過高、強度不夠, 易誘發交通事故。

超標電動自行車車速過快, 嚴重影響操作穩定性, 容易導致車輛失控而造成人身傷害, 同時也影響騎行者判斷力和反應時間, 埋下交通事故隱患。 而超標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又極易加重對交通參與者的傷害程度。

案例一:2013年12月8日, 李某騎電動自行車上班, 當行駛至道路交叉路口時, 由於車速較快, 加之觀察不夠, 將過馬路的行人張某撞到, 致張某重傷。

案例二:2013年6月10日, 在北京一交叉路口, 路上車流量不大, 一輛電動自行車高速沖過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 事故中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受傷嚴重。

案例三:2013年6月10日, 在北京亦莊榮昌西街西口, 一輛電動自行車不僅在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 而且車速也遠遠超過20公里/小時, 悲劇由此瞬間發生。

受經濟利益驅使 企業大量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

近年來, 部分企業為了獲取最大經濟利益, 以滿足低收入群體出行需求為藉口, 大量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部分企業大量違規生產, 超標車充斥市場。

據新京報記者對北京市場的探訪發現, 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幾乎找不到“國標車”, 某電動車銷售門店的店主說, 他們全部生產線都不生產“國標”車。 另央視記者在北京朝陽區某品牌店調查發現, 該店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可以達到40~50km/h左右, 部分車型已經取消了腳踏板的設計,其中鋼車架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可達60多公斤。

❖ 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消費者。

❖ 違法拆除限速裝置,嚴重危害消費者安全。

部分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在生產時沒有安裝限速裝置,即便安了限速裝置,在銷售環節,銷售商為了迎合消費者對於更快速度的需求,也會把車輛出廠時安裝的限速裝置拆除。據國家質檢總局官方網站發佈的消息顯示,多數電動自行車在限速裝置解除後,車速提升比例在56%~112%之間。另據調查發現,部分企業採用電副程式限速的方式,即通過控制器內部設定程式限制車速,利用電子信號手段解除限速。

企業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表面上似乎是在滿足市場需求,實質卻是以犧牲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為代價獲取經濟利益。老百姓的出行需求需要尊重,但需求也需要管理,並非所有的需求都要無條件地滿足。目前,為了保證道路的安全和暢通,許多城市對機動車都採取了限速措施,而道路上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速度卻越來越快,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交通秩序和通行效率,也給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本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極大危害。

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 企業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生產車輛,並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費者因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也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是近期浙江的一個典型判例:

案例: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生產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5年7月1日20時20分許,浙江寧波徐某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奉化溪口鎮一交叉路口時,與行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肇事者徐某和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浙江鑽豹電動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經鑒定,肇事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受害人家屬125萬元。因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缺陷產品,發生交通事故後存在損害事實,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判定由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鑽豹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5萬元。

案例評析: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鑽豹公司為何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信"官方微信號文章分析,法院判決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缺陷產品。《產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一般而言,產品缺陷是指“設計缺陷、生產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事故中,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二輪摩托車,車輛性能已經達到機動車的程度,存在設計缺陷;鑽豹公司在車主手冊中向消費者明示其生產、銷售的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肇事電動自行車存在警示缺陷,誤導了消費者。肇事電動自行車存在的設計缺陷和警示缺陷,使得肇事電動自行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足以構成產品缺陷。

二是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他人是指生產者以外的人。在這起事故中,死者孫某被超標電動自行車撞死,顯然給其近親屬造成了損害。

三是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首先,肇事者徐某的無證駕駛很大程度上是由鑽豹公司所造成的。鑽豹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但在車主手冊中卻明示其為非機動車。其次,產品缺陷增加了車輛的危險性。肇事電動自行車重量嚴重超標,屬於具有極大危險的物品。肇事者徐某作為一名未經過專業駕駛訓練的人員,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顯然會造成其對車輛的控制力下降。車輛本身的危險和駕駛人的駕駛技能缺乏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足以極大增加事故發生的概率。

綜上所述,鑽豹公司產品存在的缺陷與事故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這起超標電動自行車判罰案例僅是眾多類似生產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中的一起。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可知,從2013年至2017年,僅浙江和山東兩省就有5起涉及電動自行車企業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判例,包括:2013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臨海市美尼特電動車輛製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萬元;2015年,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深圳市深鈴車業有限公司與另一事故方共同賠償原告9.7萬元等……

目前,超標電動自行車已嚴重影響了正常交通秩序,威脅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作為社會主體,應始終對法律存敬畏之心,堅持生產銷售合法產品,切實落實好企業主體責任。不論是企業的商業利益,還是使用群體對速度的追求,都不應淩駕於法律和生命安全之上,否則必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審核:蘇錚列 責編:唐藝文 )

0771-12340是自治區民意調查中心對群眾安全感開展隨機調查的電話號碼。如果您覺得公安民警的辛勤付出值得肯定,在有幸接到調查電話的情況下,請您給予我們的美麗南寧作出肯定的回答,為南寧交警點贊,為員警蜀黍點贊,您的回答與南寧的形象直接相關,您的肯定和滿意就是全市公安民警的最大工作動力。衷心感謝大家!

部分車型已經取消了腳踏板的設計,其中鋼車架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可達60多公斤。

❖ 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消費者。

❖ 違法拆除限速裝置,嚴重危害消費者安全。

部分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在生產時沒有安裝限速裝置,即便安了限速裝置,在銷售環節,銷售商為了迎合消費者對於更快速度的需求,也會把車輛出廠時安裝的限速裝置拆除。據國家質檢總局官方網站發佈的消息顯示,多數電動自行車在限速裝置解除後,車速提升比例在56%~112%之間。另據調查發現,部分企業採用電副程式限速的方式,即通過控制器內部設定程式限制車速,利用電子信號手段解除限速。

企業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表面上似乎是在滿足市場需求,實質卻是以犧牲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為代價獲取經濟利益。老百姓的出行需求需要尊重,但需求也需要管理,並非所有的需求都要無條件地滿足。目前,為了保證道路的安全和暢通,許多城市對機動車都採取了限速措施,而道路上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速度卻越來越快,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交通秩序和通行效率,也給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本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極大危害。

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 企業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生產車輛,並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費者因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也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是近期浙江的一個典型判例:

案例: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生產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5年7月1日20時20分許,浙江寧波徐某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奉化溪口鎮一交叉路口時,與行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肇事者徐某和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浙江鑽豹電動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經鑒定,肇事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二輪摩托車,屬機動車。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受害人家屬125萬元。因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缺陷產品,發生交通事故後存在損害事實,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判定由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鑽豹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5萬元。

案例評析: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鑽豹公司為何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信"官方微信號文章分析,法院判決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缺陷產品。《產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一般而言,產品缺陷是指“設計缺陷、生產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事故中,肇事電動自行車屬於二輪摩托車,車輛性能已經達到機動車的程度,存在設計缺陷;鑽豹公司在車主手冊中向消費者明示其生產、銷售的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肇事電動自行車存在警示缺陷,誤導了消費者。肇事電動自行車存在的設計缺陷和警示缺陷,使得肇事電動自行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足以構成產品缺陷。

二是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他人是指生產者以外的人。在這起事故中,死者孫某被超標電動自行車撞死,顯然給其近親屬造成了損害。

三是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首先,肇事者徐某的無證駕駛很大程度上是由鑽豹公司所造成的。鑽豹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但在車主手冊中卻明示其為非機動車。其次,產品缺陷增加了車輛的危險性。肇事電動自行車重量嚴重超標,屬於具有極大危險的物品。肇事者徐某作為一名未經過專業駕駛訓練的人員,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顯然會造成其對車輛的控制力下降。車輛本身的危險和駕駛人的駕駛技能缺乏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足以極大增加事故發生的概率。

綜上所述,鑽豹公司產品存在的缺陷與事故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這起超標電動自行車判罰案例僅是眾多類似生產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中的一起。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可知,從2013年至2017年,僅浙江和山東兩省就有5起涉及電動自行車企業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判例,包括:2013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臨海市美尼特電動車輛製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萬元;2015年,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深圳市深鈴車業有限公司與另一事故方共同賠償原告9.7萬元等……

目前,超標電動自行車已嚴重影響了正常交通秩序,威脅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作為社會主體,應始終對法律存敬畏之心,堅持生產銷售合法產品,切實落實好企業主體責任。不論是企業的商業利益,還是使用群體對速度的追求,都不應淩駕於法律和生命安全之上,否則必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審核:蘇錚列 責編:唐藝文 )

0771-12340是自治區民意調查中心對群眾安全感開展隨機調查的電話號碼。如果您覺得公安民警的辛勤付出值得肯定,在有幸接到調查電話的情況下,請您給予我們的美麗南寧作出肯定的回答,為南寧交警點贊,為員警蜀黍點贊,您的回答與南寧的形象直接相關,您的肯定和滿意就是全市公安民警的最大工作動力。衷心感謝大家!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