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南新聞1月18日電 (記者 張茜翼)海南省18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 就日前制定並發佈的《海南省中小學(幼稚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政策解讀。
發佈會上, 海南省政府教育總督學潘惠麗介紹《辦法》出臺背景和意義。 據介紹, 為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安全防控工作, 督促海南各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職責, 強化全省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於2017年12月22日制定並發佈了《海南省中小學(幼稚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辦法(試行)》,
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副主任盧煥雄對《海南省中小學(幼稚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辦法(試行)》進行政策解讀。 海南省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主要檢查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學校安全工作治理體制機制和能力、措施建設以及貫徹落實等情況, 包括組織管理、制度建設、預警防範、教育演練、重點治理、事故處理等六方面內容。
《辦法》明確, 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負責對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辦法》重點突出海南省中小學(幼稚園)安全工作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 一是增加了“颱風、洪水、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的預警防範內容。 二是開展安全教育, 定期組織溺水、交通、颱風、火災、地震等應急避險自救和疏散演練情況。 三是突出海南防溺水重點領域。 市縣水務部門在其管轄的水域, 對發生溺水事件可能性較大的水域, 設立醒目警示標誌, 加強日程巡查, 並配合教育部門做好預防學生溺水工作。
《辦法》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