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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2月上旬前全部完成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

半島全媒體記者 徐傑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域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1月13日,半島記者瞭解到,今年召開的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了青島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據瞭解,青島市將組建監察委員會並掛牌成立運轉,2月上旬前,山東省市縣三級將全部完成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工作。

■部署

在全國各地推開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記者瞭解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域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 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定,首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改革試點工作,並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党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此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該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落地

我省2月上旬前全部完成

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

在山東省,中央作出將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的部署後,山東省委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精心組織,蹄疾步穩、扎實有序推動改革試點工作。 省委及時召開全省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動員部署視訊會議,將試點工作在全省推開。 省市縣三級全部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試點工作小組,形成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制定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要求各級嚴格照圖施工,確保決不能有絲毫跑偏走樣。 省紀委認真履行專責,成立17個督導組,深入各市開展集中督導。

記者瞭解到,2018年1月6日,菏澤市監察委員會掛牌,這是山東省正式掛牌成立的首家監察委員會。 據介紹,菏澤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從召開第一次會議,到1月6日掛牌成立,僅用了53天時間。 而目前,山東省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施工“高峰期”“關鍵期”,繼菏澤市監察委員會掛牌後,各市、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也將陸續掛牌成立。 13日,記者瞭解到,今年召開的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了青島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青島市將組建監察委員會並掛牌成立運轉。 2月上旬前,山東省、市、縣三級將全部完成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工作。

■職責

依法監察本地區所有

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編輯: 劉曉明]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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