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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不注意這4個納稅常識,小心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1、對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 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一)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式核定其定額。 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

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二)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 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並繳納稅款。

(三)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 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 提請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 並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2、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3、稅收優先於哪些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 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 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 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 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

4、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

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外購的軟體, 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 最短可為2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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