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
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一)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式核定其定額。 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
(二)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 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並繳納稅款。
(三)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 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 提請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 並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2、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3、稅收優先於哪些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 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 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 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 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
4、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