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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草場撿石頭,法院判決歸還國家!

朱曼的大兒子肯傑別克·熱阿瑪紮恩與隕石的合照。 新疆阿勒泰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場上發現了一塊17噸的隕石, 並一直保管了25年。

直到2011年, 這塊隕石被阿勒泰政府拉走了。

朱曼提起訴訟, 希望阿勒泰政府歸還隕石, 法院一審、二審均裁定駁回起訴, 朱曼提出申訴, 新疆高院將該案發回阿勒泰地區中院重審。 2018年1月3日, 重審判決下達, 法院駁回了朱曼返還隕石的訴訟請求。

“隕石法律上的歸屬到底是誰?這份判決還是沒有提及。 ”朱曼的代理律師孫毅稱, 朱曼已準備上訴。

法院: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隕石是他們的

重審判決書顯示, 法院認定, 1986年7月, 哈薩克族牧民朱曼在阿勒泰市紅墩鎮克勒鐵克依村轄區放牧時, 在自家草場上發現了一塊石頭, 並將這一情況告知家人、鄰居及村委會, 村委會讓朱曼和家人看護這塊石頭。

2011年9月, 朱曼從有關負責部門處收到了2萬元的看護費。

其後, 這塊石頭被檢測為隕石。 當年, 阿勒泰市政府對該隕石進行保護, 將其搬到市區。

庭審中, 本案的焦點為“原告的訴訟合不合理, 被告應不應該將隕石還給原告”。

原告朱曼訴稱, 克勒鐵克依村村委會2008年3月16日提供的證明證實, 該村認定第一個發現隕石的人是朱曼, 並且朱曼是在自己承包的草場上發現的該石頭, 石頭的使用權歸原告。

然而, 法院對該組證據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 村委會不具有確定該石頭所有權的權利, 該證明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只承認石頭是在原告草場上發現的。

對於朱曼隕石所有權的主張, 阿勒泰市政府也提出了異議, 其在法庭上稱, 此案中的隕石屬於自然資源, 且具有極高的科研價值,

因此, 隕石的所有權應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行的規定,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最終, 法院駁回了朱曼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原告雖然要求被告阿勒泰市政府將隕石還給他們, 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 並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隕石是屬於他們自己的。 而且原告在2011年9月已收到了2萬元的看護費。 因此, 不支持原告讓阿勒泰市政府返還隕石的請求。

在朱曼的代理律師孫毅看來, 這塊隕石墜入了“立法漏洞”。 其稱, 對於隕石這種外來物質的所有權, 我國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隕石法律上的歸屬到底是誰?這份判決還是沒有提及。 ”孫毅認為,

這塊隕石不屬於物權法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 其所有權尚存爭議。 “但是在牧民實際佔有的情況下, 政府強行運走隕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應當恢復原狀。 ”

阿勒泰政府:隕石有被盜可能, 搬走是為了保護。

據重審判決顯示, 阿勒泰市政府稱, 2011年市政府將隕石搬到市區, 是為了“對它實施保護”。

庭審中, 阿勒泰市政府稱, 隕石在紅墩鎮原告的草場上時, 就已經有不少人對它感興趣, 隕石有被盜的可能, 而且上面已經留過痕跡。 原告朱曼也表示, 曾有一些商販自稱是他們先發現的那塊奇石, 並採取各種方法試圖將石頭搬走。 “但是我們認真履行政府交給我們的職責, 保住了該石頭。

新疆是國內公認最大的隕石富集區, 當地就有數百位“獵星人”。 而國內隕石交易市場的混亂, 早已是業界公認的事實。

此前《21世紀經濟報導》曾刊文, 早在2000年, 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將自己發現的一塊一噸多重的隕石暗中買賣。 5年後, 這塊隕石被切割數塊公然出現在美國市場, 每克售價高達300美元, 超過黃金。

而該案中被爭搶的這塊隕石的重量,現為中國第二,世界第四。

據相關媒體此前報導,這塊隕石屬於鐵隕石,呈不規則的圓錐體,高2.3米,底部直徑為1.5米,重量為17.8噸,僅次於目前國內第一大的隕石“銀駱駝”。

在孫毅看來,此案的意義遠不止案件本身。“如果對發現者、保護者不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償,甚至強行徵收,很可能促使隕石被販賣,甚至流失國外。”

而該案中被爭搶的這塊隕石的重量,現為中國第二,世界第四。

據相關媒體此前報導,這塊隕石屬於鐵隕石,呈不規則的圓錐體,高2.3米,底部直徑為1.5米,重量為17.8噸,僅次於目前國內第一大的隕石“銀駱駝”。

在孫毅看來,此案的意義遠不止案件本身。“如果對發現者、保護者不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償,甚至強行徵收,很可能促使隕石被販賣,甚至流失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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