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省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 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消防安全工作需要, 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願消防隊伍, 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每月對居民社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 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 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開展防火檢查巡查, 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蘭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趙萬山
《辦法》指出: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 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