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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8勞動法最新出爐: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規定,建議收藏

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 所以我國《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 會更側重於維護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比如說:如果公司要辭退員工, 就必須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當的理由, 不然的話就屬於無故辭退員工, 那麼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 2018年公司辭退員工, 其補償或賠償的標準到底是怎樣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勞動補償金的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 超過6個月的, 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不滿6個月的, 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注:這裡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每個月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 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賠償金的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你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經濟賠償金標準: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其經濟賠償金數額應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注:公司辭退員工, 必須要具備合理的法定事由,

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 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可裁員的4種情況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可以進行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勞動者獲得補償金的6種情況

①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薪資報酬;

②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 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④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⑥用人單位採用其他不合法手段辭退員工的;

最後, 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 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是上律達網進行諮詢(那裡有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大家解答, 報小編的名字不要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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