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們在鄭州參加職工社保的朋友最關注、最經常使用的專案。 它的每一個變化都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近日, 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鄭政辦〔2018〕3號, 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辦法》的變化:
與《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鄭政〔2001〕21號)相比, 《辦法》修訂完善了各項既有政策規定, 對參保範圍、待遇水準、欠費處理、各方責任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同時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一)待遇標準顯著提高。 將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每年8萬元提高到每年15萬元, 與省直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保持一致。 同時將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賠付額度從每年24萬元提高到至少40萬元。 提高後, 職工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32萬提高到至少55萬元。
(二)加強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 變化有以下幾個方面
1、繳費金額變化
原標準每月繳納285.36元, 新標準每月繳納407.6元
2、享受待遇變化
原標準不設個人帳戶;新標準每月將有一部分金額返還到個人帳戶中, 可供參保人在藥店買藥或門診看病使用。
(三)關於補繳:退休時未達到規定條件的,
可由用人單位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用,
標準為退休上月繳費基數的5.6%,
補交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不劃入個人帳戶。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過, 並在本市已經領取養老金卻未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
(四)加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違法違規成本。 參照《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和《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未參保企業承擔職工工傷費用的有關規定, 對欠繳醫保費或未盡法定義務參加職工醫保的用人單位, 除補足醫保費外, 還要按規定承擔職工欠費或未參保期間的醫療費用。
(五)明確騙保行為, 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辦法》參照外地經驗, 明確了11種騙取醫保基金支出和醫保待遇的行為, 基本涵蓋了危害基金安全或造成基金損失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為各部門、各單位依法實施醫保基金監督檢查提供了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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