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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一法院判決文書比庭審早9天 審判長:列印錯誤

但該院涉及這一案件的判決書落款時間卻成了2017年11月29日。

部分網友認為,該案未審先判。 但也有人懷疑,是法院大意,將落款時間寫錯,“顯得不嚴謹,不公正。

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11月29日?20日中午,紅星新聞聯繫到了侯某的代理律師黎世安。 他向紅星新聞確認了網傳判決書的真實性。

判決文書顯示,定邊縣人民法院查明,徐某某欠款231萬元人民幣,但意外身亡。 結果,與徐某某尚未領取結婚證,但有同居事實的侯某被認定為“夫妻關係”,需承擔徐某某的這筆債務。

2015年,定邊縣人民法院即判決認定,侯某需承擔這筆債務。 但侯某不服,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最終,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23日以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對該案提出抗訴。 榆林中院遂將該案發回定邊縣人民法院重審。

黎世安告訴紅星新聞,該案於2017年12月8日開庭重審。 但法院判決文書上的時間卻成了2017年11月29日。

傳票顯示審判時間為12月8日??20日下午,紅星新聞聯繫到了該案審判長閆學峰。 他承認判決文書上的時間有誤,“這個案子是12月29日定的,但在列印文書時,出現錯誤。 ”

閆學峰稱,在知道文書出現錯誤後,已將補正裁定送達當事人。 黎世安向紅星新聞證實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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