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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印發《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式等內容, 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汙單位和協力廠商機構的法律責任, 為改革完善排汙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作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實施排汙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

1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汙者責任, 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

為強化落實排汙者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資訊公開等五項制度。 企業承諾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重要前提, 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制度是排汙單位自行判定達標、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 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 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判定企業按證排汙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 資訊公開制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汙意識, 引導輿論監督, 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2

《管理辦法》是對《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

《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環保部已發佈的《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保持一致, 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 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 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汙許可制實施中的突出問題, 對排汙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並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3

《管理辦法》是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

《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式, 明確排汙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完整週期以及變更、延續、撤銷、註銷、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 規範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資訊, 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4

《管理辦法》強調技術支援。

5

《管理辦法》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

監管執法部門應制定排汙許可執法計畫, 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執法中應對照排汙許可證許可事項, 按照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 通過核查台賬記錄、線上監測資料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 檢查企業落實排汙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 同時規定, 排汙單位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果及時報告, 且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應依法從輕處罰;

6

《管理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汙單位和協力廠商機構的法律責任。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汙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 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汙、違證排汙、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資訊等違反規定的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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