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黃某與其妻子王某離婚後, 不甘王某另嫁他人, 於是隔三差五前往王某所在公司的員工宿舍對其進行騷擾。 不幸, 於2017年2月8日上午, 就在黃某再次去找王某時, 恰巧遇到王某的現任男友洪某正與王某在員工宿舍裡休息。 當時黃某並不知道洪某的存在, 只是見王某房間門緊閉, 多次敲門喊叫未果後, 便想用女兒自殺這一藉口騙王某出來, 豈料王某和洪某並未上當並叫來了保安。 保安經過多番巡視卻未能發現已躲藏起來的黃某, 只好離去。 洪某走出員工宿舍準備去上班時卻發現了躲在一旁的黃某,
分析
本案中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使一人輕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師接受洪某的委託後, 本著“竭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精神, 著重從以下幾點當事人辯護, 爭取對被告寬大處理。
律師認為:一、被告人洪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可以從輕處理;二、被告人洪某的家屬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完畢,
法院判決
被告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 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 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宣告緩刑, 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 可以根據犯罪情況, 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處附加刑, 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第三條“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的第九款: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第四條“常見犯罪的量刑”中故意傷害罪第1款第(1)項: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 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