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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故意傷害會如何?

案情梗概

黃某與其妻子王某離婚後, 不甘王某另嫁他人, 於是隔三差五前往王某所在公司的員工宿舍對其進行騷擾。 不幸, 於2017年2月8日上午, 就在黃某再次去找王某時, 恰巧遇到王某的現任男友洪某正與王某在員工宿舍裡休息。 當時黃某並不知道洪某的存在, 只是見王某房間門緊閉, 多次敲門喊叫未果後, 便想用女兒自殺這一藉口騙王某出來, 豈料王某和洪某並未上當並叫來了保安。 保安經過多番巡視卻未能發現已躲藏起來的黃某, 只好離去。 洪某走出員工宿舍準備去上班時卻發現了躲在一旁的黃某,

便先下手為強, 拳頭直往黃某臉上招呼, 最後雙方扭打在一起。 經鑒定, 黃某兩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已構成輕傷二級。 事後, 洪某取得了黃某的諒解, 兩人達成和解協定由洪某賠償黃某五萬元人民幣。 對此, 某人民檢察院對洪某提起了公訴。

分析

本案中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使一人輕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師接受洪某的委託後, 本著“竭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精神, 著重從以下幾點當事人辯護, 爭取對被告寬大處理。

律師認為:一、被告人洪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可以從輕處理;二、被告人洪某的家屬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完畢,

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洪某認真悔過、積極賠償, 社會危害性小, 可以從輕量刑;三、本案起因系本案被害人黃某意圖非法闖入案外人王某的房間引起, 被害人主觀存在過錯;四、本案被告人洪某系初犯, 此前並沒有任何違法犯罪前科, 主觀惡性小, 犯罪情節輕微;五、緩刑可以更好幫助被告人回歸社會, 符合《刑法》警示教育的立法目的, 會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法院判決

被告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 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 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宣告緩刑, 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 可以根據犯罪情況, 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

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處附加刑, 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第三條“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的第九款: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第四條“常見犯罪的量刑”中故意傷害罪第1款第(1)項: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 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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