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 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 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程新文說,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
據悉,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