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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最高法發話,今日起實施!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 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 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 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程新文說,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 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據悉,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本解釋為准。

為了讓大家深入淺出地瞭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專訪了多位元

婚姻法學界知名專家為大家解讀

一起來看

一、解釋第一條將“共債共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有哪些積極意義?適用“雙方合意”應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 夏吟蘭

《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根據這一規定, 夫妻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雙方對共同舉債達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 雙方均同意借債, 形成雙方合意。

在適用共同財產制度的國家中有許多國家明確規定雙方合意是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解釋》增加“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應有之義, 而且與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一脈相承, 與時俱進的, 達到了對司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完善的目的。 夫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舉債時, 須以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為前提, 這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是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體現。

夫妻雙方就共同舉債所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民法總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 根據民法總則第143條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雙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債務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原則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前所達成的關於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屬於一般共同債務;

第二,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確定雙方是否達成舉債的共同意思時,應當注意保護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非舉債一方的權益,確定行為能力的時間應當以簽字或作出追認意思表示當時的精神狀態為准;

第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行為誘騙、迫使他方簽字或追認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二、《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日常家事代理權,明確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評價《解釋》對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馬憶南

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權,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確定了在日常家事範圍內夫妻的法定代理權和連帶責任,為交易中協力廠商的利益的保護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一般認為以日常家事為限,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出現緊急情況而配偶不在家,或者婚喪嫁娶時也可以得到相應擴張。

各國民法一般認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範圍,一旦超越,無論是質的超越(例如與第三人約定不屬於日常家事的事項),還是量的超越(如購入物品的數量、價格與夫妻共同生活程度不適應),對於超越範圍的事項,由越權代理人自負其責,即個人以其特有財產或者分別財產負責。

雖然我國婚姻法尚未明確規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但依據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的法理和外國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完全正確的。

三、《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如何評價?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薛甯蘭

《解釋》第3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釋。

本條包含兩層意思:

首先,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這與《解釋》第2條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限確立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標準相一致,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立場和態度,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

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這其中隱含著對此類債務定性的次級標準,即:法院如果將此類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應當考量債務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條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

總之,新解釋第3條既明確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原則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四、《解釋》沒有就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新的全面系統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還需要如何進一步完善?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 李明舜

婚姻家庭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它需要法律、道德、習慣等各種力量來共同維繫。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解決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審判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於一役。期待正在編纂中的婚姻家庭編能夠在汲取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夫妻財產制度,以服務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幸福。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表示:

司法解釋的許可權不是建構制度,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對現有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提出法官執法的具體方法與措施。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應當作為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修改補充的重要內容。

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雙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債務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原則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前所達成的關於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屬於一般共同債務;

第二,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確定雙方是否達成舉債的共同意思時,應當注意保護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非舉債一方的權益,確定行為能力的時間應當以簽字或作出追認意思表示當時的精神狀態為准;

第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行為誘騙、迫使他方簽字或追認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二、《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日常家事代理權,明確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評價《解釋》對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馬憶南

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權,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確定了在日常家事範圍內夫妻的法定代理權和連帶責任,為交易中協力廠商的利益的保護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一般認為以日常家事為限,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出現緊急情況而配偶不在家,或者婚喪嫁娶時也可以得到相應擴張。

各國民法一般認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範圍,一旦超越,無論是質的超越(例如與第三人約定不屬於日常家事的事項),還是量的超越(如購入物品的數量、價格與夫妻共同生活程度不適應),對於超越範圍的事項,由越權代理人自負其責,即個人以其特有財產或者分別財產負責。

雖然我國婚姻法尚未明確規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但依據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的法理和外國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完全正確的。

三、《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如何評價?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薛甯蘭

《解釋》第3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釋。

本條包含兩層意思:

首先,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這與《解釋》第2條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限確立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標準相一致,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立場和態度,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

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這其中隱含著對此類債務定性的次級標準,即:法院如果將此類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應當考量債務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條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

總之,新解釋第3條既明確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原則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四、《解釋》沒有就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新的全面系統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還需要如何進一步完善?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 李明舜

婚姻家庭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它需要法律、道德、習慣等各種力量來共同維繫。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解決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審判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於一役。期待正在編纂中的婚姻家庭編能夠在汲取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夫妻財產制度,以服務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幸福。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表示:

司法解釋的許可權不是建構制度,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對現有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提出法官執法的具體方法與措施。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應當作為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修改補充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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