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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我省嚴打農村金融詐騙

近年來, 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活動多發, 農村地區也並非一片淨土。 由於金融機構在農村佈局少、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獲取資訊管道窄等原因, 農村逐漸成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重災區”。

然而, 在當前全面深入推進脫貧攻堅的道路上, 農村金融詐騙等非法活動成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攔路虎”。

日前, 本報記者從省公安廳採訪獲悉,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要求, 全面履行好公安機關保障服務我省脫貧攻堅的各項職責, 省公安廳黨委研究出臺了全省公安機關保障脫貧攻堅的12條措施。

其中, 要嚴厲打擊和嚴密防範農村金融詐騙、電信網路詐騙、非法集資、傳銷等多發性、侵財型犯罪活動。

對扶貧領域違法犯罪案件實行快偵快破快辦

前不久, 本報記者接到投訴稱, 宣威市海岱鎮部分農村、西寧街道小屯村等地村民遭受“淨水器騙局”。

詐騙人員首先去到偏遠農村給老年人免費贈送禮品, 然後給老年人“洗腦”推銷淨水器, 嚇唬老年人稱“當地自來水不安全, 喝了會得癌症”。

事實上, 這樣的案例在雲南農村地區並不少見。 由於農村資訊相對閉塞,且居住群體多為中老年人群, 目前, 我省不少農村地區都不同程度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融詐騙等現象。

此前, 省公安廳副廳長胡水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 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大部分農村民眾對相關金融知識瞭解不多的弱點, 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 將所謂專案包裝成新型商業模式、創新金融產品、互助扶貧、國家幫扶計畫等方式, 從過去的農林開發、商品行銷、資源開發、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成眾籌、期貨、虛擬貨幣投資理財、P2P理財產品等, 並許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 通過各種行銷手段騙取廣大農村民眾特別是中老年人參與, 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

據此, 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通過總結提煉,

創作了《“吃人”的林地》《不是理財, 是斂財》《奇怪的“羅孚幣”》等9集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公益動漫宣傳片。 同時, 呼籲廣大民眾要提高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合理理財, 遠離非法集資、電信詐騙、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 切勿上當受騙。

本次省公安廳出臺的“12條措施”明確, 要圍繞貧困村、貧困人口和扶貧項目建設、扶貧政策實施等重點, 加強各類苗頭性資訊及違法犯罪線索搜集研判, 強化矛盾糾紛化解, 對發生涉及扶貧物件、扶貧工作人員、扶貧專案、扶貧工作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 實行快偵快破快辦, 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嚴懲不貸, 最大限度保障和服務脫貧攻堅工作開展。

與此同時, 從嚴打處制售假冒偽劣農用物資等坑農害農犯罪行為, 加大農村聚眾賭博打擊整治力度, 嚴厲查處打擊吸毒違法行為等。

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立法

本報記者注意到, 在2017年中央一號檔中, 首次提出要嚴厲打擊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 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立法, 表明國家對農村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視。

“農村金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經濟命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非法集資活動正從城市向農村蔓延,及時構建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至關重要。”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部主任晉銀濤分析稱,推動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解決之道,要靠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晉銀濤認為,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可考慮制定農村信貸法和信用合作社法,區別農村政策性金融、農村合作金融和農村商業性金融,以法律的形式規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功能、經營目標、業務範圍等,明確界定其與政府、財政、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與外部主體的關係,合理設計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使其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培育功能。

同時,還可以專門規定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範圍、保障水準、保險機構和運行方式;明確政府的職能作用、農民的參與方式等,保障農業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在加快農村金融立法的同時,須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例如修改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規定,使之符合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

此外,可針對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問題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處理此類案件,爭取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提及脫貧攻堅與農村金融安全這一話題,晉銀濤表示,要將農村精准扶貧與預防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齊抓共管。在精准扶貧、精准脫貧的同時,要真正想方設法幫助農民改變自身處境,使之有知識、有能力不再“返貧”,其中就包括防止農民上當受騙、被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所坑害。

雲南經濟日報全媒體記者 孔垂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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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經濟命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非法集資活動正從城市向農村蔓延,及時構建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至關重要。”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部主任晉銀濤分析稱,推動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解決之道,要靠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晉銀濤認為,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可考慮制定農村信貸法和信用合作社法,區別農村政策性金融、農村合作金融和農村商業性金融,以法律的形式規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功能、經營目標、業務範圍等,明確界定其與政府、財政、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與外部主體的關係,合理設計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使其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培育功能。

同時,還可以專門規定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範圍、保障水準、保險機構和運行方式;明確政府的職能作用、農民的參與方式等,保障農業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在加快農村金融立法的同時,須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例如修改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規定,使之符合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

此外,可針對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問題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處理此類案件,爭取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提及脫貧攻堅與農村金融安全這一話題,晉銀濤表示,要將農村精准扶貧與預防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齊抓共管。在精准扶貧、精准脫貧的同時,要真正想方設法幫助農民改變自身處境,使之有知識、有能力不再“返貧”,其中就包括防止農民上當受騙、被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所坑害。

雲南經濟日報全媒體記者 孔垂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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