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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單車,且問電動自行車該限速和整治嗎

日前, 國家有關部門針對日益廣泛的電動車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通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報批稿, 準備面向社會進行公示。 《規範》對部分技術指標進行了調整, 其中, 最高車速由20公里調整為25公里, 整車品質(含電池)——由40公斤調整為55公斤, 電機功率由240瓦調整為400瓦, 並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進行了強制性規定。

看到這樣的規定, 小編表示心情很複雜, 不知道制定這樣一則《規範》的“磚家”是怎樣想出來的, 有沒有實際上路看看馬路上的那些電動自行車如何行駛。 要麼是坐在辦公室裡腦袋一拍, 憑空臆造出來的, 要麼就是故意制定這樣不靠譜的規定, 從而有意將電動車這個特殊產品擠兌出市場, 讓它逐漸消失。

為什麼?去路上看看就知道了。

馬路上騎行的電動車, 有沒有時速低於25公里的?甚至低於40公里的都不多, 但是這個《規範》為什麼設定在25公里?有什麼科學規範。

當然, 規範制定者的出發點肯定是從安全角度出發, 因為借用汽車領域的一句話來說就是:十次事故九次快!確實, 許多車禍都是因為車速過快導致, 因此要嚴格控制行車速度, 才能充分保障路面安全, 不僅是自己, 更是他人。

而電動自行車從各項國家制定的規章制度來看,

是屬於非機動車範疇, 在路面上發生了事故, 無論是對行人, 還是對汽車, 電動車都能做到橫行無阻, 遊刃有餘, 借著非機動車的名義, 做著機動車的事情, 這就紮心了。

小編猶記得張偉的故事, 張偉某天早上騎單車上班, 途中與一輛電動車相碰, 因張偉年輕, 自行車趔趄了幾下未摔倒, 而電動車的大媽倒了, 這下可好, 大媽揪住張偉不放, 又是報警, 又是去醫院檢查, 說是自行車的責任。 從交警的判決責任書來看, 不是自行車的責任, 但是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張偉墊付了醫藥費, 事後, 大媽在交警的辦公室, 要求張偉賠償2000元損失, 其厚顏無恥的程度令人咂舌, 連小編聽到故事之後都憤憤不平。

然而交警看到大媽倒地受傷, 也偏袒于電動車一方, 這樣就僵持住了。 幸好小編告知張偉對電動車的屬性要做一個全面檢查,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電動車的速度在20公里範圍之內的屬於非機動車, 整車品質不超過40公斤, 而在張偉的要求下, 交警準備對大媽電動車進行檢查, 根據目測結果顯示, 大媽的電動車肯定是超標, 如果超標, 則應該按照機動車來處理, 如果按照機動車來算, 那麼就首先要檢查大媽有沒有駕照, 有沒有相應的法律手續等問題。 第二天張偉接到電話, 估計是交警對大媽通了氣, 大媽撤回賠償的請求, 至此, 該事情不了了之。

從這件事來看, 本是囂張跋扈的電動自行車最後不得不服輸, 歸根結底還是國家隊電動車的規定過於嚴格, 但是規定嚴格的用意想必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因為馬路上電動車四處橫行, 嚴重擾亂公共交通安全, 打開網頁各種電動車事故的新聞撲面而來, 實在是觸目驚心,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 時速設計的25公里以下實在很有必要。 但是從主觀角度來看,騎電動車的目的就是要比自行車要快,要方便,省時省力,一旦規定在25公里以下,甚至比自行車都要慢,那就失去了使用電動車的意義了。

這就矛盾了。

怎麼樣才能做到即保證上路行駛的安全,又能保證電動車的實際意義和用途。對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來說,希望快一點,對行人和其他馬路參與者來說,希望電動車慢一點。

那麼親愛的讀者,你對電動車限速和整治有什麼想法呢?

但是從主觀角度來看,騎電動車的目的就是要比自行車要快,要方便,省時省力,一旦規定在25公里以下,甚至比自行車都要慢,那就失去了使用電動車的意義了。

這就矛盾了。

怎麼樣才能做到即保證上路行駛的安全,又能保證電動車的實際意義和用途。對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來說,希望快一點,對行人和其他馬路參與者來說,希望電動車慢一點。

那麼親愛的讀者,你對電動車限速和整治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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