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張某一駕駛範某所有的小客車與巴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 範某車輛嚴重受損。
事故發生後, 大興區交通支隊認定巴某負全責。
範某受損車輛的註冊時間為2003年10月27日, 系其於2015年3月在某二手車市場以4.2萬元的價格買來的。 然而, 範某主張因本次事故產生修理費12.42萬元、拆解費5000元, 並提交相應發票、維修清單予以證明。
經某保險公司申請, 大興區法院委託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範某車輛價值進行評估, 得出的價值為:該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的市場價值3.1萬元。
據此, 保險公司提出, 因趙某的車輛未及時年檢,
由於不能就賠償達到一致, 范某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肇事大貨車主張某二及趙某, 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其車輛修理費、車輛拆解費共計12.92萬元。
法院判決
大興區法院審理認為, 保險公司雖主張被告趙某的大貨車未年檢屬於保險免賠範圍, 但未充分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故不採納該意見。 同時, 原告范某有權選擇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或報廢處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此次事故中範某的車輛維修費遠遠超出其當時市場價值時, 如何確定維修費用的合理範圍。
範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興區法院龐各莊法庭審理本案的法官指出, 此案涉及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當車輛受損嚴重時, 究竟應修理還是報廢?
實踐中, 在車輛受損嚴重時是否必須報廢應由車主決定。 一般情況下, 發生交通事故後, 如果一方車輛受損較為嚴重, 保險公司往往會在定損後建議按報廢處理。 而法律規定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因此, 車主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在車主選擇維修時, 修理廠一般會給出預估的維修費用。 此時, 車主應綜合考慮原車價值、使用年限、維修費用等因素後確定是否維修。
本案中, 儘管車主花費超出車輛市場價值4倍的費用維修該車, 那是其依法做出的自由選擇的權利。 可是, 在賠償時同樣要依法進行, 肇事者只能在合理範圍內承擔維修費用, 超出部分則由車主自行承擔。 這樣做, 既彌補了車主的合理損失, 又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