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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召開禁毒新聞通報會,都說了啥?

1月17日, 我縣召開全縣三年禁毒人民戰爭主要成效暨宣傳貫徹《山東省禁毒條例》新聞通報會。 會議由縣禁毒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應急辦主任郭啟祥主持。 縣禁毒委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李峰做會議通報。 縣禁毒委副主任李洪濤、林瀚、於樹旺、郭毅, 平陰縣電視臺、新平陰、掌上平陰、本地頭條等4家媒體記者及縣公安局各業務派出所負責同志, 縣禁毒辦全體人員參加了通報會。

會上, 李峰同志通報了平陰縣三年禁毒人民戰爭開展情況及工作成效, 介紹了《山東省禁毒條例》實施有關情況, 重點從《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規定的多項創新舉措、具體的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瞭解讀, 並號召媒體記者繼續關注、支援平陰縣禁毒工作, 利用各自媒介平臺進行廣泛宣傳, 讓社會各界更加深入瞭解政府厲行禁毒的決心, 充分瞭解全縣公安機關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力舉措,

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參與禁毒鬥爭, 努力打好禁毒人民戰爭, 共同推動全縣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通報會有關內容:

近年來, 我縣禁毒工作在省、市、縣禁毒委的堅強領導下, 不斷完善, 不斷突破, 取得了明顯成效。 目前, 全市登記在冊吸毒人員5300余人, 其中我縣人員128人, 並逐年增加。

2017年,我縣公安機關共破獲毒品案件12起, 查獲吸毒人員17人, 新增吸毒人員10人, 刑拘7人, 逮捕2人, 繳獲毒品200餘克。 特別是成功破獲由省公安廳督辦的2017—61號毒品目標案件, 一舉打掉以王某闖、張某霞、王某輝為首的涉及15人的吸販毒網路,

繳獲冰毒200余克, 查扣涉毒車輛二台, 打掉了由河南省濮陽市到我縣的跨省販毒通道,這也是縣公安局偵破毒品案在抓捕現行交易中,單次繳獲毒品數量最多的一次。

2017年, 我縣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先後檢查易制毒企業90餘次, 下達整改通知20餘份, 備案易制毒化學品、試劑22940.76噸。 我縣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11起, 剷除罌粟1721株, 行政處罰12人, 刑事拘留1人, 對6名舉報人進行獎勵申請, 發放獎金3600元, 有效淨化了我縣環境。

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在我縣全民健身中心建成了我市第四個禁毒預防教育基地, 該基地共150平方米, 包括禁毒歷史、認識毒品、毒品危害、法律法規、打擊戰果五個部分,

該基地成為我縣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的主陣地。 圍繞“8.31”工程部署要求, 在榆山、錦水街道辦事處建立兩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辦公室, 並已正式投入使用。 配備專職禁毒社工6人, 配備比達100%。

《山東省禁毒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2號)

《山東省禁毒條例》已於2017年12月1日經山東省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佈,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1日

《條例》針對

涉毒藝人、涉毒寄遞物流、“毒駕”等問題

作出禁止性規定和管控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廣播影視、文藝表演團體以及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參與文藝演出;不得播出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

違反該項規定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責令改正,並對邀請方、播出方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有哪些內容呢?

點擊最下方“閱讀原文”

快學習起來吧~

山東省禁毒條例(節選)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戒毒康復服務等禁毒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教職員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會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識,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公佈舉報電話,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依法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種宣傳,定期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開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製品。

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網路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以及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資訊的管理,發現利用網路進行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傳播涉毒違法犯罪資訊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停止傳輸、保存記錄、刪除違法資訊、防止資訊擴散、留存後臺日誌等措施。

網信、通信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網路涉毒違法犯罪資訊的監測、處置。網路運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已經取得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駕駛證照的人員,被查獲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的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其相關駕駛證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大中型客貨車和計程車駕駛人因吸毒被註銷駕駛證的,取消其從業資格。校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公共汽車、校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加強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企業、配備校車的學校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駕駛,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評估建議,依法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

【第五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五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或者參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等領域的行業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會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的;

(二)未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交通運輸企業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責令其停止駕駛並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編提醒

不要因為一時好奇

而斷送自己的生命

有陽光的每一天都是燦爛的

有毒品的每一天都是黑暗的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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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該項規定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責令改正,並對邀請方、播出方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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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戒毒康復服務等禁毒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教職員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會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識,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公佈舉報電話,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依法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種宣傳,定期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開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製品。

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網路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以及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資訊的管理,發現利用網路進行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傳播涉毒違法犯罪資訊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停止傳輸、保存記錄、刪除違法資訊、防止資訊擴散、留存後臺日誌等措施。

網信、通信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網路涉毒違法犯罪資訊的監測、處置。網路運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已經取得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駕駛證照的人員,被查獲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的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其相關駕駛證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大中型客貨車和計程車駕駛人因吸毒被註銷駕駛證的,取消其從業資格。校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公共汽車、校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加強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企業、配備校車的學校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駕駛,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評估建議,依法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

【第五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五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或者參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等領域的行業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會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的;

(二)未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交通運輸企業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責令其停止駕駛並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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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陽光的每一天都是燦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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