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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福安轉讓了家“重慶飯店”,之後竟做出這種沒誠信的事!

寧德網消息(甯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蘭成清) 收了對方轉讓費, 轉讓方吳某桃承諾如果再回來開店, 便以同樣的價格重新收回。

可店鋪轉讓後不久, 卻又在自己店鋪百米之外再開了一家名字相似的店鋪。 這下受讓方宋某慶不幹了, 在協商退還轉讓費無果的情況下, 將轉讓方告上了法庭。 日前, 這起由店面轉讓合同引發的糾紛案在福安市法院審結。

百米外開“姊妹店”引糾紛

據介紹, 2016年8月份, 案件受讓方宋某慶經人介紹與轉讓方吳某桃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 協議中約定, 吳某桃將位於福安某地的“重慶飯店”轉讓給宋某慶, 同時吳某桃也作出承諾說要是自己回來開店的話, 便以轉讓費的價格收回“重慶飯店”。

但令宋某慶始料未及的是, 飯店轉讓沒多久, 當年10月份, 吳某桃又在距離“重慶飯店”100米的地方重新開了一家名叫“老重慶飯店”的店鋪。

對此, 宋某慶多次與吳某桃交涉, 希望吳某桃退還曾經許諾的轉讓費用。 吳某桃稱, 他當時並沒有對宋某慶作出退還轉讓費的承諾, 這家“老重慶飯店”是黃某某所開並不屬其所有。

吳某桃的說辭並未得到宋某慶的認同, 在多次協商退還轉讓費無果情況下, 宋某慶將吳某桃告上法庭。

轉讓方為新開飯店實際經營者

記者瞭解到, 在庭審階段, 宋某慶向審理此案的福安市法院提交了當時的轉讓協議, 證明吳某桃有作過上述承諾。 同時, 還提供電話錄音以及吳某桃新開店面的照片。

對於宋某慶出示的證據, 吳某桃表示, 該協定違約, 內容造假, 電話錄音是真實的, 但斷章取義, 雙方說的都是氣話。 同時, 吳某桃還提交了“老重慶飯店”系黃某某所開的證明,

以及黃某某、袁某、羅某的證詞。

對於吳某桃出示的證據, 宋某慶認為, 上述《店面租房合同》中既未約定店面位置, 又未有房東出庭作證, 且簽訂時間與店面的實際裝修時間不一致, 不能認定案涉店面系黃某某所租, 該《店面租房合同》應當不予認定。

另外, 證人黃某某的證言稱, 其雇傭吳某桃作為飯店管理人員, 吳某桃的妻子在店中炒菜。 而吳某桃卻自稱是送餐人員, 並稱店鋪上的兩個電話號碼系其夫妻所有, 由此可證明吳某桃系飯店的實際經營者。 相關證人還證明, 店鋪開張時黃某某未在店中, 反而是吳某桃在店中, 且很久未見到黃某某了。

二審維持判決受讓方勝訴

據悉, 為調查案件真相,

福安市法院對“老重慶飯店”進行實地調查, 並詢問該飯店服務員形成筆錄, 並組織雙方質證。

經法院調查瞭解,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吳某桃對宋某慶作出的書面承諾, 雙方協議為自願簽訂, 該合同合法有效, 理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且吳某桃在協議訂立後數月開的“老重慶飯店”與協議中的“重慶飯店”具有鮮明關聯性和指向性, 結合《轉讓協議》的性質及餐飲行業的經營規律, 該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 福安市法院判決吳某桃償還宋某慶所有的轉讓費用及利息。 判決後, 吳某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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