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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案外人也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近日, 常山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 對常山縣人民檢察院追訴的被告人楊某作出判決, 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2016年3月, 楊某的前妻封某甲和前岳父封某乙因故意傷害罪被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 除去封某甲已經繳納的30萬元賠償款, 封某乙仍應支付30萬元的賠償款。 封某乙的妻子謝某本已籌集了將近20萬元交給楊某用以支付賠償款, 楊某卻將這筆錢用於自己的經營, 最終虧損的一乾二淨。 後楊某又對外高息借款了30萬元用來幫助封某乙繳納賠償款, 為了償還這筆高息借款, 楊某說服封某乙和謝某將其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轉到楊某名下。 隨後, 楊某將房屋抵押給他人借款55萬元用以償還借款。 最終, 楊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 抵押的房屋被依法拍賣, 原故意傷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屬也無法得到賠償。

該案的承辦檢察官經過審查, 認為本案中轉移房產的非法所得均被楊某佔有, 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 對於維護司法權威, 維護原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家屬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遂依法建議偵查機關對楊某採取刑事措施並移送審查起訴。 立案後,

楊某退出了違法所得10萬元, 在庭審階段又退出20萬元, 彌補了原故意案件中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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