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車主把車借給朋友, 結果朋友連撞三車面臨大額賠償, 可車輛又沒有商業保險, 車主和借車人都陷入尷尬。 “借車”存在著法律風險, 只有瞭解法律法規、明確法律責任, 從法治思維出發處理“借車”的人情關係, 才能有效避免糾紛。
新聞事件
問題
1 車主借車給黃某, 出事車主有連帶責任嗎?
解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2 在什麼情況下, 借車給人車主必須擔責?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 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 不是車主駕駛, 出事保險公司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