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和倫理層面可以說生命神聖,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但真到了社會法學層面, 那確實是有一個冰冷的數字, 比如元代五十兩銀子燒埋銀子。
人死不能複生, 哪怕真把罪犯殺了, 也是無法彌補被害人家屬的痛苦, 那唯一能做的就是給錢了, 上帝的歸上帝, 凱撒的歸凱撒, 在法庭這個人間處理糾紛的場所, 談的就該是錢, 命價越高越能體現法律對生命的尊重, 一個陝西農村人的死亡賠償金是187920元, 就這個價格你說尊重生命, 這就和一個男的對女的說我愛你, 但不肯加名字,
所以對殺人案, 公安在立案偵查階段, 就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把犯罪份子的所有資產都凍結, 用以將來賠償被害人之用, 都刑事案子了, 納稅人養著公檢法做這事並不複雜,
關於人命的賠償的標準問題, 有個案例可供參考, 就是北京那個很有名的案子,
普通人的本性就四個字趨利避害, 提高命價就是提高犯罪成本, 醉駕入刑之後明顯酒後駕車的人少了, 因為醉駕成本高了, 生命神聖的口號誰都會喊, 殺人償命的口號聽著也解氣, 可事情最後的落腳點, 不還是給自打著各自的算盤, 什麼合算什麼不合算。
2500年前, 古希臘有一位叫畢達哥拉斯的哲學家, 曾經提出過“萬物皆數”, 認為數字是世界的本質, 在現代社會, 其實萬物皆錢, 既然一切都可以用金錢衡量, 那我們就庸俗的把生命的價格衡量的高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