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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擔保須謹慎 還款不能須擔責

湖南法院網訊 在現實生活中, 有許多不懂法但卻非常講義氣之人, 在朋友遇到困難之時伸出援助之手, 願意為他人作擔保借款。 殊不知為人擔保須謹慎, 有時好心變壞事, 一旦朋友還款不能, 便會惹禍上身。 近日, 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依法判決借款人陳某、方某償還貸款人張某借款共計525000元, 並按年利率24%的利息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擔保人吳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陳某、方某準備投資開辦一個鄉村農莊, 因缺資金, 找到好友吳某求助,

吳某找到既是同村村民又是好友的張某, 請求其借錢給陳某、方某, 並承諾給二人作擔保, 張某見吳某的固定資產雄厚, 便同意借款給陳某275000元、方某250000元, 約定利息為年利率24%, 借款期限1年, 並由陳某、方某分別向張某出具了借條, 借條上面擔保人處均由吳某署名。 借款到期後, 張某多次向陳某、方某催討借款, 但因二人所經營的農莊虧損, 均拒絕還款。 無奈之下, 張某將二人及吳某訴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525000元並給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陳某、方某在債務履行期滿後未能如約還款, 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被告吳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其與原告之間形成了擔保法律關係,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對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故吳某應對陳某、方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吳某償還借款後有權向陳某、方某追償。 綜上,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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