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在現實生活中, 有許多不懂法但卻非常講義氣之人, 在朋友遇到困難之時伸出援助之手, 願意為他人作擔保借款。 殊不知為人擔保須謹慎, 有時好心變壞事, 一旦朋友還款不能, 便會惹禍上身。 近日, 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依法判決借款人陳某、方某償還貸款人張某借款共計525000元, 並按年利率24%的利息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擔保人吳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陳某、方某準備投資開辦一個鄉村農莊, 因缺資金, 找到好友吳某求助,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陳某、方某在債務履行期滿後未能如約還款, 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被告吳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其與原告之間形成了擔保法律關係,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